以李铁良、李虎叔侄为首的李氏黑社会团伙,是建国以来商丘规模最大、犯罪行为最恶劣、危害最严重、存在时间最长的黑社会组织,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发展成员
150多人,作案300多起,控制商丘物流业80%以上。曾组织大规模枪战,将景胜利团伙多人打伤。枪杀谢发喜未遂后,将谢发喜的双脚脚筋挑断,眼睛扎瞎。为垄断物流业,先后将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竞争对手刘香菊、安刚、安军、李世杰、周连根、钱彩霞、赵苍喜、韩爱魁、李健等几十人打伤,夺取他们的经营线路。李虎的“出警队”(打手)打遍商丘,娱乐场所的经营、洗浴中心的色情活动、楼堂馆所的建设开发、沙石料场的争夺,乃至基层政权的选举,无不留下他们枪打刀砍的身影。然而,由于许大刚、许方军、孙传辉、尚建强、蒋涛等十余名民警的包庇纵容,该黑社会团伙始终没有受到依法打击。
2008年,商丘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刘玉舟任组长的打黑除恶专案组(以下简称专案组)。专案组在给予李氏团伙重创的同时,也查出了许方军、孙传辉、尚建强、毛建设、蒋涛等民警的黑社会保护伞问题。
许方军是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梁园区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分局局长,孙传辉是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曾任梁园区公安分局局长),尚建强是梁园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曾任刑警大队大队长),毛建设是商丘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支队长,蒋涛是梁园区公安分局刑警中队中队长。
商丘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许大刚听取汇报后,为袒护长期对其贿赂财色、为其卖官充当掮客的许方军,一是徇私枉法,对上述保护伞故意包庇,致使许方军等人及其严重的黑社会保护伞涉嫌犯罪问题未受追诉(其后,孙传辉等
4名民警因包庇李氏团伙制造的重伤韩爱魁案被省委政法委纪工委查处,并被判刑);二是赤膊上阵,对李氏黑社会团伙直接包庇纵容,使李虎长期负罪在逃,120多名黑社会团伙成员至今仍逍遥法外;三是与许方军一起,组织尚建强、蒋涛、毛建设等涉黑民警,部分此前被查处的问题民警,以及其亲信民警王兴魁、郭牛伟等人,纠集部分刑满释放的黑恶分子,组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对专案组有关民警采取包括暗杀在内的犯罪手段疯狂报复,制造假案,致使33名专案组相关民警被抓捕查处,制造了全国罕见的“打黑门”冤案。
在制造上述
“打黑门”冤案的同时,“二许”团伙又搞了一套旨在掩盖其保护伞问题的假材料,企图蒙骗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下面列举6起典型案例的证据与线索,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一部分
孙传辉、尚建强充当“7.21”枪战案保护伞的证据与线索
1997年7月中旬,李氏团伙与另一黑社会团伙为争夺长城大酒店娱乐场所的经营权发生殴斗,互有轻伤。7月21日下午,在李铁良妻子杨冬梅的指认下,李虎(后成为李氏团伙的1号人物)与海宾持铁棍将对方团伙成员景胜利的头部打伤。景胜利带伤纠集其团伙成员王建成、赵绪宝、陈迎宾等十余人,持十余支猎枪找李铁良复仇。李铁良闻讯召集三个侄子李虎、李建新、李建国及其团伙成员等10人,持十余支枪支在李铁良居住的二层楼设伏。当天傍晚,当景胜利带人冲过来时,双方发生激烈枪战,一时间弹光飞曳、枪声大作,占据有利地形的李氏团伙很快占了上风,对方景胜利、陈迎宾中弹后,众人仓皇逃跑,李建新、李建国等人持枪冲下楼追赶,在路口碰到了正好路过的邻居杨杰等人,李建新、李建国问杨杰“看到人往哪儿跑了吗?”并继续追赶。
当晚,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警大队出警并展开侦查,在现场找到了
19枚猎枪散弹弹壳。
此等规模的枪战,在商丘属建国以来首次,特别是经过越传越玄的加工渲染,使整个商丘无人不晓且人心惶惶。
从卷宗上看,当时查获的证据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景胜利团伙被打散后,又电话联系聚在一起,受伤的景胜利、陈迎宾在团伙其他成员陪同下去夏邑县医院治伤。不久,景胜利、王建成、赵绪宝、陈迎宾等人先后被抓获,被分别被判刑。
(二)李氏团伙只有李铁良一个人被刑拘,十几天后变更为监视居住,不久,又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之后再无任何侦查的记录,连解除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手续都没有,不了了之。存在的问题是:
1、李铁良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
①多名邻居证明李铁良住处发生了枪战;
②在李铁良住处发现了19枚猎枪散弹弹壳;
③景胜利、王建成等人口供指认李铁良指挥多人从其住处二楼往下打枪;
④景胜利、陈迎宾在枪战中受了枪伤;
⑤杨杰等人的证言证明,看见了李建新、李建国持枪往外追赶;
⑥李铁良口供供述他当时在家,他侄子李建新、李建国当时在他家,听到了枪声,但不知是咋回事。并承认“他俩一出门枪就响了,不知他俩参加枪战没有”。
很显然,李铁良做了虚假供述,完全不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不过他还是承认他当时在家,他的两个侄子有参与枪战的可能。但是在刑拘不到期的情况下,枪战另一方指认的枪战主犯被提前变更了强制措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2、李铁良被取保候审后,警方没有按法律规定继续侦查,事实上是放弃了这起特大案件。
3、没有依法拘留李建新、李建国。拘留李建新、李建国的证据及依据有:
①李铁良口供证明李建新、李建国可能参加了枪战;
②杨杰等人证言证明,看见了李建新、李建国持枪往外追赶,这是当时在场人亲眼看见的直接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
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拘留……被害人或者在场人亲眼看见他犯罪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李建新、李建国既有作案嫌疑,又有
“在场人”杨杰等人“亲眼看见他犯罪”。对如此重大刑事案件的重大嫌疑人,必须依法拘留。
卷宗中,没有对李建新、李建国二人的强制措施手续和传唤手续。
4、没有开展常规性侦查:
①没有询问李铁良周围的邻居;
②没有讯问李铁良的妻子杨冬梅。事实上杨冬梅参与了枪战,其中的一支参战枪支是她案发当天下午向郭少林借的;而枪战前景胜利
被铁棍打伤案件就是杨冬梅指挥的,杨冬梅有重大嫌疑,应当依法传唤讯问。
③没有提取李铁良、李建新、李建国、杨冬梅等人的电话通话记录。如提取,可锁定部分涉案人员。
(三)十一年后,全案告破,参与枪战的罪犯均被判刑。
2008年,专案组查清了此案,除李虎因许方军通风报信提
前
逃匿外,李铁良、李建新、李建国、侯宾等十余人均被抓获,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标志着李氏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多名成员以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持枪聚众斗殴犯罪被判重刑。
(四)李铁良交代
“摆平”内幕,孙传辉、尚建强等保护伞浮出水面。
1、摆平时任梁园公安分局局长孙传辉:
①李铁良二哥找到商丘市政府副秘书长兼驻京办主任朱新民,通过朱新民给孙传辉送了重金。
②李铁良家人通过孙传辉的朋友、商人王继奇给孙传辉送了一笔钱,请孙传辉关照李铁良。
2、摆平时任梁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尚建强:
李铁良的妻子杨冬梅出面,通过梁园公安分局东方派出所所长姚普选,送给负责此案的尚建强
5000元现金。尚建强答应“只要孙传辉那一关能通过,他提出放李铁良”。
卷宗法律文书显示,是由尚建强代表刑警大队签的给李铁良申请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意见,而变更为监视居住后又变更为取保候审,均是孙传辉签的字。
3、孙传辉、尚建强包庇纵容李氏团伙的证据:
①孙传辉、尚建强违反法律规定签署的法律意见(详见卷宗);
②李铁良的证言(时任专案组组长刘玉舟保存);
③杨冬梅的证言和录像(时任专案组组长刘玉舟保存);
④姚普选的证言(在南阳市检察院保存,为调查孙传辉时获取)。
检察机关认为,孙传辉、尚建强包庇纵容黑社会问题极其严重,且足以认定,应以该罪追诉。
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属公安机关管辖,由于许大刚的拼死保护,该案至今未能立案调查。
(五)孙传辉、尚建强包庇纵容李氏黑社会团伙带来的严重后果:
1、助长了李氏团伙的嚣张气焰,强化了他们的犯罪心理;
2、在公安机关内部,特别是给孙传辉、尚建强建立了关系,为之后孙、尚二人多次犯罪不被追诉奠定了基础。
3、树立了恶劣典型,使广大群众包括一些司法人员产生了畏惧心理。
第二部分
孙传辉、尚建强为谢发喜脚筋
被挑断案充当保护伞的证据和线索
(一)谢发喜脚筋被挑断案案情:
1998年10月6日,谢发喜的小兄弟王建成、赵绪宝(二人系7.21枪战参与者,因枪战被判刑,此时刚出狱)为报复李铁良,持刀将其砍伤。通过枪战已与孙传辉建立了关系的李铁良在医院给孙传辉打电话,说要报复谢发喜。
10月8日,李虎组织二十多人,手持猎枪、砍刀、铁棍等凶器,在民主路团结新苑门旁的赛潮鞋店,将正与邻居张军、杨玲夫妇一起购物的谢发喜拦住,李虎持枪对着谢发喜的胸部扣动扳机,哑火未响。同伙侯宾持刀砍在谢发喜的头上,一身武功的谢发喜一把推倒杨玲,夺路而逃。李虎再次开枪,打偏未中,谢发喜狂奔到一死角处,被李虎等人围殴。李建新下蹲持刀猛砍谢发喜的腿部,将其砍倒在地,李虎及其同伙刀砍棍打匕首扎,将谢发喜双脚脚筋挑断,右眼扎瞎,谢发喜当场昏死过去。因抢救及时,谢发喜昏迷十几天后苏醒,落下终生残疾。
(二)当时收集到的主要证据:
1、法医鉴定:梁园公安分局法医杨锡真、梁连海鉴定,谢发喜重伤三处、轻伤14处,轻微伤数十处。综合鉴定:重伤。
2、谢发喜陈述:他与李铁良家人很熟,李虎曾是他练散打时的徒弟。谢发喜详述了李虎对他连开两枪,第一枪哑火,第二枪打偏及被围殴的过程。谢发喜说,他的脚筋是被几个人按住连砍带挑弄断的,右眼是被人用匕首扎瞎的。他看见了李虎一边指挥,一边用枪砸他的头。
3、杨玲、张军等多名在场人员的证言:当时从几辆出租车上跳下来二十多人,拿着刀枪棍棒直扑谢发喜,有人开枪射击,有人用铁棍打,有人用刀砍,有人大声指挥,有人挑断他的脚筋,有人扎瞎他的眼。谢发喜被砍倒了,发出瘆人的惨叫。这帮人逃离后,张军、杨玲将已昏死的谢发喜送到了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4、庞松领的证言:事发后,李虎等人潜逃。刘玉舟当时在梁园公安分局挂职当副局长,一度负责对涉案李氏团伙的追捕工作,曾带领防暴大队民警张建华、靳峰等在李氏团伙可能出没处蹲守三天三夜。也曾与侦查员房胜利在一个月明之夜险些与这伙持枪歹徒遭遇(当时刘玉舟左右手各持一把“五四”式手枪,房胜利持一把“五四”式手枪)。其间,抓获了参与伤害谢发喜的庞松领。据庞松领交代,该案是李虎组织的,参与者有李建新、李建国、侯宾、李伟等十余人。李虎持枪,其余人持刀、铁棍、匕首。庞松领交代的射杀、围殴谢发喜的过程,与谢发喜、杨玲、张军等人所述吻合。
证据中的一个关键之处是:谢发喜、庞松领、张军、杨玲及在场群众均证明李虎开枪射杀谢发喜的事实。这一事实至关重要,涉及李虎属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问题。如果开枪射杀情节被认定,即可定为(持枪)杀人罪(未遂),可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仅属重伤案,刑罚会大打折扣。
(三)李虎投案自首被离奇轻判
刘玉舟在负责追捕李氏团伙时,李铁良曾托人找到刘玉舟,说已经和孙传辉局长说好了,让李虎投案自首,孙传辉局长答应只象征性的处理李虎一个人,其余参与者一概不关不判。刘玉舟表示,接受李虎投案自首,但必须依法处理。李铁良团伙见刘玉舟态度强硬,李虎投案自首一事随之搁浅。
2000年6月27日,刘玉舟挂职期满,调任虞城县公安局长。2天后即6月29日,李虎投案自首。后来,依法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李虎却被离奇的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其余参与的二十多人都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十年后全案告破,除首犯李虎接许方军通知在逃外,其余主要参与者重伤害罪被判刑。
审理法官认为,此案应一案两罪名,李虎本人应(持枪)故意杀人罪判刑(检察机关以杀人罪批捕李虎),其余参与者为故意伤害罪。纵观全案,所有参与者均应以涉嫌黑社会犯罪被追诉。
(五)挖出孙传辉等人包庇纵容黑社会内幕
1、李铁良口供:在刘玉舟调离梁园分局后,他见时机成熟,便给孙传辉打电话,商量李虎等人伤害谢发喜的是咋办,孙传辉让他找个地方面谈。李铁良、李虎在东方宾馆一楼开了个房间与孙传辉见面。孙传辉一见李虎便说“看你长得像个大学生,咋下手恁狠”,并暗示李虎“如果你拿枪射杀谢发喜的事存在,事情就不好办了;如果枪的事不存在,事就好办了”。在进一步商量好说词后,孙传辉打电话让刑警大队长任伟带人把李虎带走了。
李铁良在交代时解释说
“孙传辉的话我和李虎都听到了,是不让李虎承认射杀谢发喜”。李铁良的口供材料及同步录像光盘都被刘玉舟秘密存放。
卷宗材料显示,李虎投案自首后,拒不承认当时拿着枪,更不承认开枪射杀谢发喜,并一人揽下了伤害谢发喜的全部责任。
吊诡的是,办案人员只采信了李虎团伙成员庞松领的证言,庞松领说他当时证明李虎开枪射杀谢发喜的话都是他编造的。尽管谢发喜的原始证言都可以得到印证。
十年后,专案组彻底查清的事实是:李虎确实开枪射杀了谢发喜。但当时梁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根据李虎供述和庞松领证言,在起诉时没有认定这一事实。这样,李虎持枪故意杀人罪一下子改成了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
234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特别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相关规定,重伤害案,对所有参与作案的人员都要追诉,而轻伤害案往往只追诉具体行为人。
有公安机关内部的
“高人”对李铁良说,如果把谢发喜的伤残鉴定改为轻伤就好办了。并认为有这个可能:一是有孙传辉的关照,二是谢发喜被判重型正在监狱服刑,无申诉条件。而且只有让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出具轻伤鉴定意见,才能否定商丘出具的重伤鉴定意见。
按照该
“高人”的指点,李铁良找到曾给谢发喜做过外科手术的商丘市人民医院外科主任陈XX,送上酬金,说明来意,请陈XX出具一份谢发喜属轻伤的鉴定意见。陈XX不敢冒此风险,便来了个变通,召集几名医生进行了有关谢发喜伤情的座谈会,并做了会议记录。陈XX的个人意见是因为当时紧急抢救,对谢发喜的多处外伤没有记录,应以恢复情况为鉴定依据;有记录的血压压差只有手术前的一次检测结果,数据太少,不能作为鉴定重伤的依据。
十年后办理此案时,专案组,请教上海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并咨询商丘市人民医院和几家司法鉴定机构,弄清了这样一个规定:人的血压高压与低压之压差小于
20个单位时属重伤。期间专案组查阅了当时的病历档案,谢发喜抢救前的血压是90/80,压差只有10个单位,处于失血过多的休克状态,属重伤。
在得到商丘市人民医院外科主任陈
XX的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意见后,李铁良在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法医朱军的陪同下,乘郭少林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小汽车到郑州找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医毕强,送上重金,拉着毕强到开封监狱,找到正在服刑的谢发喜,看了谢发喜的脚伤,又让谢发喜走了几步。回到郑州后,毕强根据陈XX的个人意见(鉴定中有引用)和对谢发喜的目测,出具了谢发喜属轻伤的法医鉴定。
这个法医鉴定,被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李虎轻伤害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
9个月。其余二十余名团伙成员无一被追究,连传唤、讯问材料都没有。
轰动商丘的黑社会扎眼挑脚筋案就这样收场了。
2、李铁良的交代得到多方印证
①2008年,专案组在彻查此案时,根据李铁良的交代,到商丘市人民医院找到了记述陈XX“个人意见”的原始会议记录,李铁良所言属实。
②郭少林证言证明,当年李虎投案自首后的一天,李铁良找到他,请他开车拉着梁园区检察院的一位法医,到省检察院找一名高级法医,并拉着这名高级法医到开封监狱给谢发喜重新做鉴定,把谢发喜的重伤改为轻伤。郭少林的证言也说明李铁良所言属实。
③谢发喜的证言证明,2000年秋天的一天,管教干部突然找到他谈话,说有领导要见他,如果问他的伤情,就说伤已经好了,以免影响减刑。之后,“领导”见了他,问了几句话,让他走了几步。
轻伤鉴定结论没有告知谢发喜。
(六)公安机关办理此案存在严重问题
1、应当以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案,却以普通伤害案立案。
2、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认定李虎射杀谢发喜的事实,改变了李虎故意杀人的性质。
①孙传辉引导李虎拒不承认持枪射杀谢发喜;
②诱使庞松领翻供,使其推翻了已经被印证的第一份证言,属故意伪造证据。
③在有谢发喜陈述、张军证言、杨玲证言、其他在场群众证言的情况下,置证据数量质量绝对占优的情形于不顾,以李虎的供述和庞松领前后矛盾的证言为认定依据,严重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包庇纵容问题十分明显。
3、对明知存在疑点的轻伤鉴定不调查核实,不向更高层级的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4、对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参与伤害谢发喜的李建新、李建国、侯宾、李伟等二十余名团伙成员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①从李虎投案自首到对谢发喜轻伤鉴定结论作出,中间有四十多天时间,这期间是应当以重伤害侦查的,对所有参与者都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但卷宗中没有这些人的强制措施手续和侦查材料。
②即便把谢发喜的三处重伤(加之压差仅10个单位属重伤,共4处)改成轻伤,加上其它14处轻伤,共17处轻伤,属不同凶器形成,李虎只承认他当时拿了匕首,不可能致谢发喜这么多钝器伤,但除李虎外,办案单位对其他参与者一概不调查、不传唤、不讯问,致使黑社会团伙制造的特大恶性案件流失,属严重的不依法履行职责,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行为。
(七)孙传辉等人包庇纵容黑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对该案匪夷所思的处理结果,在法律和社会层面所带来的恶劣影响的严重程度,是无法估量的。
一是商丘司法机关的声望和形象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法律尊严受到严重践踏;
三是李氏黑社会团伙的气焰更加嚣张,对政法部门的渗透更加深广。李虎是孙传辉的干儿子,能在商丘摆平一切的消息不胫而走,使李虎迅速成为商丘黑道的龙头老大,坐上了商丘黑社会的头把交椅,其黑社会组织规模也迅速扩大,犯罪活动也更加频繁,并在司法部门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专案组在办案中查明,梁园公安分局刑侦、治安及辖区各派出所几乎都办理过李氏团伙的案件,但都不了了之。专案组向原办案单位调取几十起应处理而未处理的案件的卷宗,但他们都以丢失或其它理由拒不移交。专案组还查明,李虎定期给一些民警发补助。
四是助长了其它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李虎的迅速出狱和快速崛起,被很多不法分子奉为英雄效仿。一时间,商丘市黑恶势力如雨后野草一样遍地滋生。
2004年初,专案组组长刘玉舟调任梁园公安分局局长,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风暴,仅仅一个月,就抓获黑恶分子一百多名,半年时间摧毁黑恶势力团伙近五十个。对此,《商丘日报》曾专题报道,文内有刘玉舟写给打黑民警的一首小诗“梁园风暴卷地吹,打黑勇士扬剑眉,一月捉得百余匪,恶徒哪个魂不飞。”
第三部分
孙传辉、尚建强为韩爱魁重伤案充当保护伞的证据和线索
(一)韩爱魁重伤案及当时的处理情况
韩爱魁是李铁良、李虎团伙物流业务上的竞争对手。有个名叫张艳华的大客户原来与韩爱魁合作,后来被李氏团伙抢了过去。
2002年4月22日晚,张艳华与韩爱魁在商丘“天上人间娱乐中心”发生争吵,张艳华向李铁良打电话求援,李铁良让李虎带上“出警队”(打手)收拾韩爱魁。不一会儿,李虎带领房德印、张自力、张昆、宋信波等七名打手在“天上人间”门口找到正在争吵的韩爱魁、张艳华以及劝架的“天上人间”老板王建成,李虎一声令下,众打手一拥而上,刀砍棍打之下,韩爱魁当场昏死过去。其中一处伤是8颗牙齿被铁棍打掉,从照片上看,整个嘴部像一堆烂肉。
此案由梁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蒋涛等民警主办。
1、当时收集的主要证据:
①韩爱魁的陈述:称张艳华用手机打电话后,李虎带人将其打伤。
②王建成的证言:证明韩爱魁被七、八个人打伤的情况,但称自己不认识李虎。
③韩爱魁的法医鉴定为轻伤。
④李虎的供述:否认带人围殴韩爱魁。
2、李虎先是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再之后不了了之。
(二)当时调查处理此案存在的三大问题
1、对王建成的虚假证言没有深挖或刻意促成了该虚假证言。
王建成与李虎同
是
谢发喜的徒弟,从小就在一起练武,后来分道扬镳,且多次交锋。双方都参加了
“7.21枪战”,这是广为人知的事实,怎么可能和李虎不认识?
案件主办人蒋涛是李虎、王建成的朋友,对于二人是否认识是再清楚不过了。王建成说自己不认识李虎,问题出在蒋涛身上。如果二人真的不认识,按办案常规应让王建成辨认,案发现场灯火通明,光照条件好,持续时间长,具备辨认条件。
正是此处的伪造证据即王建成的虚假证言,给包庇纵容李虎制造了借口。因为如果有韩爱魁、王建成两份证言直接指认李虎,则李虎绝对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2、没有收集张艳华、李铁良、李虎的通话记录。
收集张艳华、李铁良、李虎的通话记录应是本案侦查的常规性工作,也是证据之一。如果收集了,可以锁定凶手的范围。
3、对张艳华没有抓捕,也没有上网追逃。
后来,专案组抓获张艳华后查明,张一直在商丘。当时如果抓获了张艳华,全案即可告破。
由以上三点,即便查不清蒋涛等人与李氏团伙肮脏的内幕交易,也足以认定其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该团伙的犯罪行为。
(三)专案组六年后再查此案时发现,在被害人韩爱魁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该案被离奇调解。
2008年7月,专案组民警翻阅该案卷宗时发现,该案已被调解,且在卷宗中发现多处疑点
1、韩爱魁的伤情鉴定用词模糊。虽鉴定为轻伤,却说脱落的8颗牙中,如果有两颗是受伤后自然脱落的即属轻伤;如果8颗牙均系击打脱落,即属重伤。请办案单位调查。
办案单位却没有调查,是按轻伤认定的。卷宗中没有材料显示没有材料显示韩爱魁的其中两颗牙是受伤后自然脱落的。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
15条规定“牙齿脱落或折断共七个以上的,属重伤。”
对韩爱魁的鉴定,特意提出
“2颗牙自然脱落问题”,意在定为打断了6颗牙,正好不构成重伤。
2、卷宗中韩爱魁向法院提交的“刑事自诉状”,是打印稿,落款的“韩爱魁”三个字与询问笔录上签名笔迹不符。
3、两个月后,以“韩爱魁”名字向法院提交自诉状又被韩爱魁申请撤诉,“韩爱魁”三个字的签名又是另一个笔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