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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 | 13名委员联名提案:追究“马大哈“父母刑责

四川日报  · 公众号  · 四川  · 2017-03-02 18:18

正文

事件回顾


2月27日21时,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中,两名儿童坠亡。据现场目击者介绍,当时家长怀抱两名儿童,站在大悦城四层的玻璃围栏处,一名儿童突然坠落至围栏外,家长试图拉住坠落儿童时,另一名儿童也不幸坠落。玻璃围栏外为负一层至四层直通的天井,两个孩子坠落至负一层当场死亡。男孩5岁左右,女孩2岁左右。


事件发生之后更是在网上引起网友们的唏嘘和争论,有网友气愤认为父母涉嫌过失杀人,但也有网友指出从道德层面来讲,父母失去子女已经非常悲痛,若还要承担刑责,难免有些不近人情,热议不断。


网友声音:


洁DinD:这个时候我站严惩这个爸爸。因为我国是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你说对吧!


斯人独憔悴mars: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目前媒体报道的消息来看,个人认为该家长满足此罪四个构成要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Scarlett_Chyi:抱着孩子在围栏处玩儿就是对孩子的不负责,这种家长真想揪住扇他两巴掌。 


祥云321:想问问警察叔叔,这缺心眼的父亲会判刑吗?



甚至有网友质疑“父亲的行为涉嫌过失杀人”。此事件再度将儿童监护人疏忽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话题放置于舆论的焦点,这也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因此,由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提案的焦点聚集在哪里呢?


提案焦点

建议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


★设立相应的入罪条件和适用刑罚


★对监护人有过错并且造成《刑法》层面上的社会危害性结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要区分不同的过错及危害程度


★对监护人不适当履行职责的各种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这个提案提出的理由是什么?有哪些方面的建议,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调查

每年近1000万孩子受到意外伤害



李铀在提案中称,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各种严重案例比比皆是,让人触目惊心。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


2017年1月3日,西安一名不满4岁的男童在洗浴中心溺水身亡,其母亲一直在旁边看手机。


仅2016年7月15日~26日的短短12天里,全国各地就发生了12起儿童意外坠楼死亡事件,最大的8岁,最小的仅1岁7个月。




与此同时,作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主要原因也是监护的失职或缺失。据统计,全国92.1%的涉罪未成年人处于与家庭脱离的状态,来自家庭的教育、关爱、管护极少。其中,22%处于严重缺乏父母关爱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管不问、经常打骂、不给足够的吃穿,甚至赶出家门。


“马大哈父母的监护失职,直接导致数以千万计未成年儿童的伤害,这确实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包括社会、家庭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李铀在表示。


调查

因监护失职,无相关法律惩戒



“目前,对这些导致未成年人伤残或者犯罪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没有法律制裁。”李铀委员在提案中写到,我国现有70多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其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虐待及剥削导致伤害,均有涉及,唯独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没有法律支撑予以责任人惩戒。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适用范围狭窄、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在实践中对于儿童监护失职行为得不到处理。


参与联名提案的委员一致认为,监护制度是公法,应当纳入刑法保障,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应当责无旁贷。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有天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如果失职造成犯罪,显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建立监护替代制度,对监护人以相应处罚



李铀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在刑法第四章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设立相应的入罪条件和适用刑罚,对监护人有过错并且造成《刑法》层面上的社会危害性结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区分不同的过错及危害程度,对监护人不适当履行职责的各种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举个例子来说就是:


1.因监护人疏忽,以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被监护人轻伤或心理障碍,或是被他人性侵、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按此罪定罪处罚;


2.致使未成年子女处于危险以及可能出现危险的疏忽照顾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的,根据情节予以训诫、罚款、行政拘留,并接受为期一个月至六个月强制亲职教育;


3.因监护疏忽,直接造成被监护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以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处罚;怠于履行监护权致使被监护人犯罪的,根据被监护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处以刑事处罚。



提案还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监护替代制度。即,在监护人因监护失职而受到刑罚追究的情况下,还必须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特定职业、进行某项活动(如担任监护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资格。



另一方面要建立替代性监护制度。一旦对失职监护人科以刑罚,应有可靠的公益监护人承担替代性监护,有儿童救助机构和临时看管机构与之相配套。在原有的三类公益监护人(父母单位、村委会、居委会)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鼓励发展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承担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加大对具有监护资质的社工和社会组织的培养,由专职社工以及有监护权的机构行使监护权。


热议

政协委员的提案同样在网上又掀起了热议,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网友们对这个提议的看法?



支持队


雷笙:一些人认为孩子自己生养的, 有生杀大权,首先要明白孩子出生是法律上的一个人,然后才是伦理关系的父母亲。监管是可以追责的。


zhaoliangs:必须担责,过失,致人死亡!!


蜗牛还是牛严重同意!悲痛,是因为人性还在,但因为自身的失职和不当行为,造成孩子意外死亡的严重后果,孩子也是合法公民,监护人必须受到和承担法律应有的惩罚。


反对队


眷勒春天:我反对,强烈反对!小孩的父母已经非常后悔,后半生可能都无法释怀的伤痛。还有周围亲戚朋友的职责,这样的惩罚还不够吗?给人家判刑关进去或者罚钱,然后呢?继续加深他们的痛苦?人家是不是没办法再生孩子了?


丁丁猫儿围观ing:如果原本是和美的家,出这样的事情就已经很不幸了,再判就是雪上加霜了吧……


九乙馋语:用立法法律的形式来约束父母对孩子的监护,会割裂某种情分。每一个父母都希望自己孩子健康安全,疏忽大意并不是父母的本意。一位入刑,会失去法律应有的意义。倒是虐待孩子的父母无论何种原因都应该入刑才是合理的。


看了网友们这么激烈的争论,最后蜀妹想要做一个小调查,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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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成都商报、新京报

图片来源网络

实习编辑:周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