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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被债务人当场吃了,钱还能要得回来吗?

法律小常识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10-16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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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老赖查询、景来律师

案情回放:

周某向王某某借款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今向王某某借款伍仟圆整(5000元),2004年9底前归还。2004年12月,由于周某到期未偿还借款,王某某持借条到周某家讨要,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冲突,周某一把抢过王某某手里的借余塞进自己的嘴里嚼碎吞下肚,王某某遂报警求助。

之后,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周某拒不清偿到期借款,并在自己索要时将借条吞下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履行债务。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以及和自己一同前去讨要借款的弟弟的证人证言,并向法庭陈述:当日周某拒不还钱,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周某吞下借条后,王某某曾打电话报警,某派出所民警曾到场处理。经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那么,王某某在未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关键证据:

借条复印件、公安民警的出警记录。


举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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