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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判断民刑交叉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6 21: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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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判断民刑交叉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李佳聪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是选择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还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标准。该标准也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救济途径的选择,因此最高院基于本案例,给出了判断“同一事实”的具体方法。

裁判要旨


如何认定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中涉及的事实是“同一事实”,总体上看,应该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体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者基本竞合的,可以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如果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与刑事案件的主体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的,即使主体相同,也不构成“同一事实”。

案情简介


一、 曹妃甸某银行与迁西某商贸公司、唐山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曹妃甸某银行向某商贸公司提供借款,由唐山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二、抵押到期后,迁西某商贸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曹妃甸某银行向河北省唐山市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迁西某商贸公司偿还借款,唐山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唐山中院裁定驳回曹妃甸某银行的起诉。

三、曹妃甸某银行不服该裁定,以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董某某涉嫌的职务侵占罪基于不同的事实应当分别审理为由提出上诉。

四、河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曹妃甸某银行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五、最高院裁定撤销河北省高院及唐山中院所作裁定,指令唐山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同一事实的判断不能完全听由法官掌握,作为代理律师也应当通过案件主体与量刑事实进行预先判断,以灵活应对不同情况。

在民刑案件基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通常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通过刑事判决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后又因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侦查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受害人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采取救济,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而,即使民刑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也不要立刻放弃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可能性。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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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 规定》

第一条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28. [分别审理]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中,在由唐山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法律关系中,存在出借人曹妃甸某银行与借款人迁西某商贸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曹妃甸某银行与唐山某公司的抵押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而担保人唐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个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借款法律关系中的担保人并不重合。唐山某公司提供担保与董某某个人涉嫌职务侵占两个行为实施的主体不同,且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与构成董某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不同,唐山某公司因董某某刑事犯罪所受损失与本案审理的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无关,曹妃甸某银行请求迁西某商贸公司、唐山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故本案审理的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与董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应适用“刑民分离”的原则。曹妃甸某银行对迁西某商贸公司、唐山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原审以董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所涉犯罪行为与本案所涉贷款存在关联为由,裁定驳回曹妃甸某银行的起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裁定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案件来源


案例来源于202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23】551号文件开通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曹妃甸某银行诉迁西某商贸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再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8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简介

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担保纠纷、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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