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三十三个条款,主要涉及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监督管理体制、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条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并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强化防范和严厉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排放数据真实是碳排放权交易正常进行和发挥政策功能的基本前提。在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方面,《条例》主要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四个方面作了规定。《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来源:2月5日 中国政府网)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是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目录》共分三级,包括7类一级目录、31类二级目录、246类三级目录。《目录》及其解释说明,明确了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绿色低碳转型重点产业的细分类别和具体内涵,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支撑,为各地方、各部门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支持政策提供依据。《目录》应用实施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来源:2月29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六部门印发《国家重点低碳技术征集推广实施方案》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国家重点低碳技术征集推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通过发布第五批《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推广一批先进适用、降碳效能显著的低碳技术,总结有利于低碳技术供需对接的先进经验做法,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转化示范案例,探索科学有效的低碳技术转化模式和推广路径。到2030年,通过后续批次《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带动引领,逐步形成系统化、全景式的低碳技术图谱,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技术路径更加清晰,相关支持政策和管理机制更加健全,低碳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逐步增强,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低碳技术征集包括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类、重点领域降碳类、储碳固碳类、数智赋能类和非二氧化碳减排类五大类。(来源:2月18日 生态环境部网站)
工信部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制定200项以上碳达峰急需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温室气体核算、低碳技术与装备等领域标准,为工业领域开展碳评估、降低碳排放等提供技术支撑。到203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协同降碳、碳排放管理、低碳评价类标准,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标准全覆盖,支撑工业领域碳排放全面达峰,标准化工作重点逐步向碳中和目标转变。(来源:2月2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工信部印发实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实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整体来看,《暂行办法》突出构建国家、省、市三级“纵向联动”,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横向带动”的绿色制造标杆培育新机制。具体来看,《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培育要求、创建程序、动态管理、配套机制、附则等6部分内容共27个条款,另外包括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评价要求,以及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动态管理表等4个附件。(来源:1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三大交易所就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2月8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三大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对上市公司ESG报告信披做出系统性规范,《指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来看,沪深北三家交易所的《指引》主要聚焦建立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和环境信息披露、社会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披露、过渡期安排及缓释措施等要求。根据《指引》,沪深交易所要求,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的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必须披露ESG报告,鼓励其余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而北交所考虑到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特点,不作强制性披露规定。(来源:2月9日 每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