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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36 张卫明 | 赫德与晚清国际法的系统传入

三会学坊  · 公众号  ·  · 2018-04-01 08:01

正文

赫德与晚清国际法的系统传入

张卫明

复旦大学历史系



晚清时期,近代国际法的系统传入离不开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积极支持。最初为了说服中国向国外派出常驻使节,赫德亲自翻译部分国际法知识作为参考,使清政府对国际法产生了初步好感。正是基于清政府的认可,赫德随后又引荐丁韪良系统翻译国际法著作。由于得到赫德倾力相助,丁韪良主持下的国际法汉译工作进展顺利,近代国际法开始正式地系统地被介绍到中国。在国际法传入中国的过程中,赫德还大力支持公法教育,通过推荐公法教习、审定公法课程和普及公法教育,有力地推动了国际法在晚清中国的宣传和普及。诚然,赫德将国际法引入到晚清中国,客观上促成了西方近代外交模式和制度在中国的移植;但是,其真正的意图是在保证已有条约体系的前提下,将中国纳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当中。



赫德 (1835-1911)是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时代的显赫人物。作为晚清海关的外籍总税务司,赫德在他的权利鼎盛时期不仅控制着清政府的财政命脉,而且直接左右中国的内政外交乃至文化事业,是中国半殖民地社会前期代表英国进行半统治的主要人物,同时也是他所自称的清政府的“太上顾问”。因此,赫德成为中国近代史上最富争议的著名外国人士之一。纵观19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的中国近代史,几乎找不到第二位来华洋人,像赫德那样对近代中国的外交、政治、经济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施加了如此全方位的、深刻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降,学术界关于晚清海关洋员赫德的资料整理和专题研究都取得了一批喜人的成果。史料方面,相继整理了一批文献资料,如傅曾仁等译的《步入中国清廷仕途——赫德日记(1854—1863)》(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陈绛译的《赫德与中国早期现代化——赫德日记(1863—1866)》(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陈霞飞主编的《中国海关密档:赫德、金登干函电汇编》(中华书局1992年)。专著方面,卢汉超著《赫德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汪敬虞著《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人民出版社1987年)、(英)魏尔特著《赫德与中国海关》(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王宏斌著《赫德爵士传——大清海关洋总管》(文化艺术出版社2000年)堪称代表。此外,专家学者们分别讨论了赫德对近代中国海关、邮政、海防、外交、政治、教育等领域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晚清时期近代国际法的系统传入离不开赫德在人力、资金等方面的鼎力支持,赫德在国际法传入中国中的努力,隐藏着在中西之间建构非均衡利益体系、非对等权力秩序的深层意图。鉴于迄今未见专文论述赫德在晚清中国引入近代国际法中的努力及其意义,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亲自翻译国际法部分知识


为了说服中国向国外派出常驻使节,赫德曾经亲自翻译惠顿的国际法著作作为参考。丁韪良在回忆录中曾这样提及,1863年他到北京之后不久,当时正在天津的赫德就给他写信,鼓励他完成翻译工作,并保证总理衙门会认真对待,总理衙门的大臣们对惠顿著作所知甚少,但在与丁韪良会谈时,文祥十分关心书中是否包括有赫德所翻译的可以作为向外派遣使节指南的“二十四款”。[1]显然:赫德也翻译了惠顿著作的一部分内容,并且由此使清政府对国际法产生了兴趣。


关于翻译工作的具体情况,赫德曾经解释了其动机及进度,从1861年他第一次到北京起,他就一直在向总理衙门谈论在有约各国建立常驻使团的必要性;在丁韪良来北京很早之前,为了向总理衙门展示外交关系是如何进行的,他翻译了惠顿著作中有关国家之间通使、缔约等权利的一部分内容。[2]揆诸赫德日记,可以发现许多关于国际法著作翻译工作的记载,1863年7月14日:在总理衙门与董(恂)、薛(焕)、恒(祺)、崇(纶)一起议事:“他们急于要我把惠顿的国际法至少是其中有些对他们可能有用的部分译成中文”;当天便“从卜鲁斯(Bruce)那里借到了惠顿法”;7月15日:“还为惠顿氏国际法写一个摘要,准备译成汉语”;7月16日:“也进行了惠顿法的翻译工作”;7月23日:“把我为即将译成中文的惠顿法中的一段写的引言译成中文:此段是供总理衙门各位启蒙之用的”;7月24日:“整天未外出:把惠顿国际法的说明译成中文”;7月25日:“整天未出门:校审了惠顿国际法20段:都是关于公使馆权利的”;7月26日:“译惠顿法:公使权利部分译毕”;7月27日:“今天把惠顿国际法的译件读了一遍:其他什么也没有干。他们说对译文很欣赏——特别是那引言部分”;8月3日:“今天又译了一些惠顿国际法”;8月5日:“整天未出门:忙于译惠顿国际法。把海事法规中的`补偿'和`捕获奖金'等二章译成中文”;8月6日:“整天在家:忙于`惠顿'和`美国领事手册'”;8月7日:“去总理衙门:带着惠顿国际法内有关条约一章的译稿:董毫无困难就看懂了”;8月17日:“董给我一本我摘译的惠顿国际法:竟然已经是厚厚一大册了”。[3]综观上述资料可知:1863年7—8月间赫德主要翻译了《国际法原理》(即《万国公法》)第三卷的内容,即“论通使”和“论商议立约之权”两章,另外还包括一些“引言”。它们都被总理衙门所认可并接纳,成为所谓的“二十四款”。这就为赫德的朋友、传教士——翻译者丁韪良于11月被介绍到总理衙门铺平了道路。


赫德亲自翻译国际法部分知识,尤其是有选择地翻译《国际法原理》中有关通使与条约部分的内容,服务于其力图牵引中国走向世界的理想。19世纪60年代中后期的若干迹象一再表明这种关联。1865年5月30日的赫德日记中有载,他在中国目前的工作主要有8项,其中有一项是“劝导政府派遣使臣前赴欧洲,从而使中国人进入国际大家庭”;另外一项是“将基本上实用类的有益的著作译成中文”。[4]另据丁韪良透露:“清政府在正式委任驻外公使之前于1866年派出的斌椿使团就是由赫德建议并促成的”。[5]正是在本次考察途中,赫德于该年7月15日的日记中再次重申“劝导中国遣派大使出国”[6]的目标。可见,赫德引入国际法的宗旨在于引导中国进入近代欧美世界秩序当中,尽管中外关系业已建立于不平等关系之上。



二、引荐并资助丁韪良

系统 翻译国际法著作


丁韪良翻译国际法的工作得到了包括赫德在内的少数中外人士的支持。1862年,丁韪良最初想译滑达尔的《各国律例》,但是美国公使华若翰认为惠顿国际法“更加现代”。次年,丁韪良北上,在天津访问崇厚,后者曾于1859年陪同华若翰一行前往北京。崇厚读了丁韪良的译文,答应为他致函文祥。与此同时,赫德向丁韪良保证说,总理衙门会欢迎他的译作。接下来的诸多事实证明,丁韪良所从事的国际法翻译工作主要得益于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鼎力支持。


(丁韪良)


在赫德的日记中,有许多关于他资助丁韪良翻译国际法著作的记载。1864年8月17日,丁韪良来访,“向我展示他所译`惠顿'的首页,我告诉他,如果他要求的数目多于500两,我能为他争取到,而且,我应该建议政府给他一些钱,用于他的教会,以示酬谢。他似乎很满意。”;8月20日,收到一件公文,“指示从总署所提取的三成船钞中拨付500两给丁先生,用来印刷他所翻译的惠顿《万国公法》译本”;8月25日,“丁韪良牧师今早来访,并读给我听他创办一所学校(此即刻板印刷《万国公法》的崇实馆)的计划……我予以鼓励,答应只要我还是海关的头,就每年从海关(罚没基金)拨银1000两,并且许诺每年500两的私人捐助”;8月30日,“付给丁博士银500两,做刊印他的惠顿《万国公法》译本用”。[7]通过上述日记显示,正是赫德使总理衙门批准以船钞500两作为资金支持,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得以顺利付诸刊印;后来,赫德又利用职权,提供充足经费,极大地支持了丁韪良的国际法汉译事业。


正是由于赫德与总理衙门及文祥之间建立了紧密而友好的关系,丁韪良在赫德的引荐之下,确实得到了总理衙门的欣赏。总理衙门任命了一个由四名学者组成的班子,协助丁韪良完成对惠顿国际法的翻译工作。


1864年丁韪良主持下的同文馆翻译出版了美国国际法学者惠顿(Henry Wheaton)所著的《国际法原理》(Elementso fInternational Law),定名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第一次全面介绍到中国,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被正式地系统地介绍到中国。


《万国公法》在欧美世界享有盛誉,“西洋各国公使大臣、水陆主帅、领事翻译、教师、商人以及税务司等莫不奉为蓍蔡”。[8]总理衙门大臣文祥在接见丁韪良时,说道:“派遣驻外公使时,此书可供吾等参考”[9],表明了清政府对近代国际法的认可态度,相信国际法对推进驻外使领制度的建设有借鉴意义。丁韪良在日记中还强调:“根据新任海关总税司赫德先生的建议,此书出版以供清政府使用”。[10]经赫德建议,此书后来分送给清政府中央、各省及五口涉外人员,作为对外交涉办案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总理衙门处理与西方外交事务的指导书。


此后至80年代的20年间,丁韪良又直接参与了其它几项译书活动:


(1)与联芳、庆常、贵荣、杜法孟等合译德国人马尔顿(Char lesde Martens)的《外交指南》(LaGuide Diplomatique),定名为《星轺指掌》,于1876年(光绪二年)出版。

(2)与汪凤藻、左秉隆、德明等合译美国学者吴尔玺(T.D.Wolsey)的《国际法导论》(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定名为《公法便览》,于1877年(光绪三年)出版。


(3)与联芳、庆常、联兴、贵荣、桂林等合译德国法学家布伦(J.C.Bluntschli)的《文明国家的近代国际法》(LeDroitIn-ternationalCodifie),定名为《公法会通》1880年(光绪六年)出版。


(4)丁氏自译国际法学会(L'Institutde Droit International)所编的Manual of the Laws of War On land,定名为《陆地战例新选》辑录公法中的陆地战法规。光绪九年(1883年)出版,后来被收入《西政丛书》中。


此外,丁韪良还用英文撰写了《中国古世公法论略》(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中国古世公法论略》一文是丁韪良倡导“公法中源”说的重要文献。他认为公法之滥觞在东周之季大有遗迹可寻。1881年9月8日,受总理衙门委托考察日、美、欧洲诸国的丁韪良参加了正在柏林举行的东方学者大会,并在大会上宣读《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该作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梳理春秋战国时期的国际法史例和规范,以此强化中国精英学习国际法的自信心和自觉性。


上述国际法著作汉译本的相继问世,形成了国际法传入中国的第一次高潮。这批著作的系统引入,正是丁韪良在赫德引荐之下被总理衙门任命为国际法教习之后的史实。由于有了赫德的财政支持,国际法翻译工作才得以顺利展开。


三、支持公法教育


赫德对晚清时期国际法的引入,不仅体现在对国际法汉译的推动,还体现在对公法教育的支持。而赫德对公法教育的支持,贯彻于国际法教习的任命、公法课程的设置、公法教育的普及等方面。


首先是推荐公法教习。在1866年同文馆筹建格致馆时,奕䜣奏称∶“其延聘洋人一事,前与总税务司赫德议及,伊可代为招聘。”[11]同时还任命赫德为同文馆的监察官。是年赫德回英国过程中,在欧洲聘请了化学、天文、法学、英文、军事诸教习。不过,对同文馆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869年丁韪良经赫德推荐,就任洋员总教司兼国际公法教习,直到1894年。在供职二十五年间,丁韪良将国际法作为一个专门科目正式确定下来,并长期讲授国际法课程。


(京师同文馆)


其次是审定公法课程的设置。1876年同文馆根据学生接受程度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两份课程表[12],一份是“由洋文而及诸学”的八年制课程表,其课程设置如下:



另一份是“仅译本而求诸学”的五年制课程表:


从两份课表来看,万国公法作为一门专精的学问均被安排在课程学习的最后一至二年中。当然,作为公法教学的实践部分,丁韪良还带领学生翻译了近代中国第一批国际法著作。值得注意的是,同文馆虽然是在总理衙门管理之下的教育机构,但实际控制权在赫德手中:“清海关赫德档案中,可以发现同文馆的课程设置是由赫德决定的”[13]。在此意义上说,正是在赫德的努力之下,公法教育第一次被引入到晚清新式教育之中。


最后是普及公法教育。赫德并不满足于公法教育在同文馆的开展,甚至有志于在晚清中国新式教育中全面普及公法教育。正如1864年7月15日日记所表明:这位永远乐观的总税务司希望他总能够劝导清政府将学习西方国际法和政治经济学的著作作为“所有应试科举的人应尽义务”。[14]他还确信李抚台和文祥肯定会十分赞赏并帮助实现这项计划。当时同文馆的公法教育无疑在近代新式学堂中起着首开“公法学”的先风作用。此后,公法教育得到广泛普及,“在洋务派创办的以学习西方文化为目的的22所学堂里,《万国公法》均被列为必修的课程。”[15]


正是赫德与丁韪良的联合努力:同文馆的公法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学生参与翻译国际法著作的活动:能力得到锻炼;“最好的毕业生则都是在外交界和国外的领事馆工作:有好几位已升任总领事和代办”。[16]随着公法教育的推广,晚清中国培养了一批懂得西方国家交往规则和国家法知识的新式外交家,如汪凤藻、庆常、杨枢、吴宗濂、陆征祥、张德彝、杨晟、刘式训、刘镜人等。新型外交家们在处理中外关系时大都注重应用国际法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他们还在国际法的指导下推进近代中国使领制度的建设。从19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外交使臣纷纷依照以《万国公法》为首的国际法译著所宣传的外交知识增加或修正了有关外交豁免权、公使的地位和职权、拒接外国使臣等外交观念。[17]新式外交家的诞生和外交观念的变革都与赫德对普及公法教育所做的努力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四、隐藏其后的真正意图


针对赫德支持国际法引入中国的问题,西方人士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持否定态度,如法国临时代办克士可(CecileKleczkowski)听说有人在译此书时,对蒲安臣说:“这个家伙是谁?竟然想让中国人对我们欧洲的国际法了如指掌?杀了他——掐死他,他会给我们找来无数麻烦的!”这说明一些帝国主义分子也意识到国际法一旦被中国人掌握,会对他们肆无忌惮的侵华活动有部分箝制作用。而另一种则持乐观态度,如普鲁斯则赞同将近代国际法引入中国,相信,“这本书会有用的”,“可以让中国人看看西方国家也有`道理'可讲,他们也是按照道理行事的,武力并非他们的惟一法则”。[18]如此说来,国际法在中西之间犹如一把双刃剑,存在着遵循或挑战中外不平等关系的悖论。


但是否如殖民者所担忧的那样,中国人会利用国际法这一武器修正既定的中外关系呢?是否赫德的目的真的在于向中国人展示西方的公平与正义呢?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不平等条约——尽管由于每个条约是中国同一个外国之间双边条约,严格从字面上说,它不属于国际法的一部分——它实际上成为最惠国条款在每个条约口岸生效的一份单独的文件。清朝官员很快就发现,领事引用条约当作法律时,他们将其作为权利的特许状予以援引,但是它们同样可以用做一系列的限制。他们推论,凡条约中所未载的,便不能够提出要求。[19]赫德在日记中也坦承,清政府希望遵守条约,行事公正公平,“但是他们理所当然要求我们也遵守条约,行事公正公平”。[20]


在保证英国殖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赫德赞成中国运用国际法处理对外交涉。以普丹扣船案为例,主持总理衙门的恭亲王“坚持北直隶湾属于领海”,理由是“四周皆以中国领土为界,出口(宽180里)有90里在盛京军队管辖之下,另90里由山东管辖”,遵照国际法重申中国对维护领海主权的态度。对于此案,赫德表达了一种乐观、支持的态度,他在1864年6月2日的日记中说道:“我希望他会实现自己的意图,因为它为使中国日益密切同世界的联系,并且受到世界的尊敬(正如它将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且能够得到这样的权利)”。[21]


不容置疑,在改革中国传统的封建外交观念和模式的过程中,赫德大胆引进国际法,促成了西方近代外交模式和制度在中国的移植。例如,要求清政府允许外国使臣驻京,同时向国外派出使节。这些改革一方面加深了清政府对近代世界的认知,使中国逐渐地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务实做法。国际法可以为清政府所用,这对于改变清政府旧有的外交观念有一定意义,因而更有利于中外关系的展开。在这层意义上,赫德乐于向清政府推荐国际法。


但赫德引入国际法的真正意图是利用国际法维护英国在中国的殖民利益。赫德在《局外旁观论》中主张遵守所谓不平等条约,为顺利处理中外关系所必需。“他承认条约是违反中国的意志,以武力强加于中国,承认它们是由几个不同的目的所促成。有些国家垂涎中国的土地(俄国),有些国家尤其渴望获得传教特权(法国),而所有国家都要通商(赫德承认英国在这方面的利害关系最为重大)。他指出,国家之间订立条约,一旦违背条约,肯定诉诸国际公法——包括以军事行动作为赔偿损失手段的可能性。他还几次强调不承诺条约带来不愉快的后果——包括增加赔款和进一步索求”。[22]《局外旁观论》赤裸裸地表明了他引入国际法的真正目的,胁迫中国遵守不平等条约,并且为“赔款和进一步索求”确定为对中国违约行为的“合法惩罚”。


赫德来华之前,西方各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已经奠定了中西关系的“法律基础”。1842-1860年间,以《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为标志,中国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形成了束缚中国发展进步的不平等条约体系。中国丧失了许多重要主权:领土主权、司法主权、关税自主权、海关行政权、沿海贸易权、内河航行权和内地通商权。但对外关系方面,西方大国对于中华帝国执意不遵行欧洲外交行为的准则——特别是清政府不愿允准外国公使按平等的条件觐见皇帝,仍然恼怒不已。不过,列强至少愿意将总理衙门看作是真正的外交部,在所谓“合作政策”的框架范围内一起工作。到1864年,这一政策变成意味着以英、俄、法、美为代表的欧美列强和清政府在获取和平解决争端和中国逐渐改革方面的合作。用美国公使蒲安臣的话说是在中国“用公平的外交行动代替武力”。[23]赫德正是合作政策的执行者。他利用海关与总理衙门的特殊关系,试图协调中外关系,即在保证已有条约体系的前提下改变清政府对外交往中的保守观念和排外情绪。但是,一个引人深思的悖论是,中国适用国际法的前提是中国在列强的侵略之下已无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可言。所以他坦言:“事实是我们已将条约强加给他们,很少(甚至全未)顾及这些条约个别条款可能对他们会有影响,我们坚持将他们带入遵守国际惯例的大家庭——在吵嚷推掇中拽着他们进去”。[24]西方列强以武力威胁“与满清政府签订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之后,现在它们需要总理衙门和清廷严格按照国际法的要求履行和实施条约的各个条款”,“一个基本事实”是,“国际法是由十九世纪欧洲国际法的代表带到中国来的,他们向中国人宣告他们拥有`贸易权'以及侵犯、掠夺和攻击中国的`权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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