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在跟小偷谈判!”
美国贸易谈判副代表约瑟夫·梅西(Joseph A. Massey)对中方知识产权谈判代表团进行了这样的开场白。
这一天是1991年11月21日,距离专利法实施已经六年。
中方谈判代表团团长是刚刚履新4个月的外贸部副部长,一位吴姓女士,她怒怼了回去:
“我们是在跟强盗谈判!”
回怼之后,吴姓女士接着说道:
“请看你们博物馆里的收藏,有多少是从中国搞过来的?据我所知,这些中国的珍宝,并没有谁主动奉送给你们,也没有长着翅膀,为什么却越过重洋到了你们手中?这不能不使人想到一页强盗的历史。”
“请问,你们美国市场上有没有盗版产品?难道这里就是一方净土?你们美国也曾经是世界有名的盗版大户,对欧洲的知识产权盗用了上百年。伯尔尼公约已经存在了近百年,你们参加这个公约才几年?”
“再请问,在美国,有没有盗印盗录的中国产品?据我们所知,你们的音像市场上就有未经允许私自翻录的中国录像中国图书。”
……
此前,美国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效率,相关立法迟缓。1989年,美国业界向政府反映其版权在中国被窃取,美国商业利益受到损害。作为回应,布什政府按照《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特别301条款” 的规定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国家”。——这是美国“301条款”首次对华发威。
“301 条款”的最早是指美国《1974 年贸易改革法》的第301 节,核心内容极具流氓霸道特性:
“当美国认定自己的贸易权利遭到外国侵犯时,美国可以立即采取行动消除这些侵犯”。这句话的意思,翻译过来就是:“谁赚得比我多了,就盘他!”
后来这一条款发展出了“特别301 条款”,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定,并赋予美国贸易代表绝对权力,当其认定某国的贸易做法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不利,此时美国有权单方面采取贸易制裁措施。
1975-1991年间美国曾对日本发起过14起“301条款” 调查, 迫使日本在半导体、农产品、人造卫星、超级计算机等领域作出让步,日本也成为当时美国发起“301条款” 调查案最多的国家。其中,1986年的日美半导体协议,大大限制了日本半导体业的发展,客观上成就了中国台湾和韩国等的半导体产业的迅猛发展,最终后来者居上,结束了日本半导体业昔日的辉煌。
现在美国要将同样的手段施加到中国身上。
1990年4月2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再次发布《特别301报告》,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USTR认为中国没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专利立法未覆盖到关键部门。经过之前两年(1988-1990年)的磋商,中美未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取得实质性成果。
1991年4月26日,USTR首次将中国“升级”列为“重点国家”,并于5月26日对华发起“特别301调查”。此次调查涉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机密,其中第一条便是中国对美国的药品和其它化学品没有提供专利保护。
在调查过程中,USTR公布了拟对华贸易报复的清单,威胁对中国l5亿美元的106种对美国市场依存度相当高的出口商品(女式丝绸服装、橡胶和塑料鞋、皮革箱包类、收音机和收放机类、珠宝、青岛啤酒等)实施制裁,征收100% 的惩罚性关税,除非中国政府同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面对USTR的施压,中国政府积极与美国进行了相关问题的谈判磋商。
吴姓女士临时代替一直负责贸易谈判的佟先生,率领知识产权谈判团奔赴华盛顿。但没想到得来了这样的欢迎仪式,这是对我们民族自尊心极大的侮辱。
当然,不可否认,这也是美方谈判技巧的一部分。
在上面据理力争之下,中方在版权问题上占了优势。
此时约瑟夫·梅西改变了谈判的策略,暂时把版权问题放在一边,死死缠住专利问题不放,他们指出:
中国的专利法中没有关于对药品和利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的条款;对美国企业来华投资转让或使用的美国药品和化学物质专利要有条件地实施行政保护;要在1993年1月1日前修改专利法并颁布施行……
接着又是一系列针锋相对的辩论。
历经几天的谈判,在双方谈判代表们以为局势好转,继续谈剩下的几个方案之际,美方贸易
总代表
希尔斯却单方面宣布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
吴姓女士以及后来成为WTO上诉机构大法官的张月娇等人获知此消息,倍感气愤,立刻离开谈判桌,拒绝了对方谈判代表的握手,当天便离开了华盛顿,回到北京。
之后,美方又通知中方说有缓冲余地……
很多国际谈判总是要经历顶、磨、拖、让四大阶段的,现在这还只是顶和磨的阶段。
后来经过两国谈判代表们几次来回华盛顿和北京的谈(chao)判(jia)以及政府更高层的协调,双方同意采取向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草案靠拢的办法解决主要分歧。
TRIPS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个知识产权协议,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GATT,即WTO的前身)中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发起的知识产权谈判中最终形成,使知识产权与货物、服务贸易共同形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
这个协议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方面要求我国的法规能够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我国的专利制度更具有保护力度,更有利于调动国内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提高专利保护能力和水平。
考虑到“TRIPS”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标准已得到国际认同,考虑到我国当时“复关”的目标,考虑到美国根据301条款对我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求多数与TRIPS一致,中国作出了让步,基本接受了美方的要求。
当时的中国谈判代表团的成员来自各个有关部门,其中来自医药部门的代表本来极力反对作出让步,此时则感慨地说:“中国原子弹上天,要感谢赫鲁晓夫,因为他撤走苏联专家,激励我们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如果中国化学药品能够突飞猛进走向世界的话,要感谢布什。他的贸易报复大棒令我们惊醒,催我们奋发,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只有自己争口气。”
1992年1月17日,中美在华盛顿达成协议,即《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由吴姓女士和美方贸易代表希尔斯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字。
这次的协议的达成实际上远远超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它不仅结束了美国之前扬言的15亿美元的贸易制裁,同时也打破了自1989年政治风波以来美国对中国进行的全面制裁,对于中国当时重新返回国际舞台至关重要。
此时距首部《专利法》实施已经将近七年。
从那时开始,中国《专利法》的修改,便不仅仅对一个专门法律法规的变更。
为了履行承诺,中国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并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批通过,于1993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