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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卫东|危机背景下关于欧盟法精神的反思

法意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20-12-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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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背景下关于欧盟法精神的反思


程卫东


中国欧洲学会和台湾欧洲联盟中心于2020年10月13日共同举办“第十届海峡两岸欧盟研究论坛”,会议主题为“新冠疫情对欧洲内外部的影响”。与会的海峡两岸欧洲研究学者从新冠疫情危机下的欧盟整合及对外关系、新冠疫情危机下的欧盟法、新冠疫情危机下的欧盟经贸与治理三个方面展开研讨,现将陆续推送中方嘉宾的发言内容,敬请关注。


以前我关于欧盟法精神思考的几个结论,我个人认为把它放在新冠疫情背景下似乎也是成立的,我们这场主题也有“危机”两个字,我把它搬过来,还是能够契合主题的。


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个题目,讲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对欧盟法精神做一个反思,这是与我们对欧盟法的性质和欧盟法的作用,在欧洲一体化作用原来的判断和认知,在危机背景下欧盟行为之间的差异是相关的。无论债务危机以来欧盟应对危机的各种举措,还是在新冠疫情下欧洲的应对和举措来看,某种程度上,欧盟法都被置于一种相对边缘化的地位。


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在法律领域取得的巨大的成就,在新冠疫情面前遭到了某种程度的漠视或者忽略。在新冠疫情期间很多国家关闭了边境,使得申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成员国之间在贸易上也进行了某种限制,欧洲一体化的巨大的成就,市场一体化在短时间内特殊背景下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我们反思以前说的欧洲一体化是通过法律一体化,或者很多学者把欧洲一体化称之为法治工程,认为法律是欧洲一体化重要的特色和保障。在此基础上,欧盟已经形成为一个法治的联盟。但是,在危机背景下,欧盟法仍然不能够保证欧盟自以为豪的法治能够贯彻落实。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是欧盟法治精神本身受到了破坏,还是欧盟法自身存在了缺陷,是其制度性缺陷?


我的反思结果是跳出欧盟法制度本身,要从欧盟法精神的角度看,在危机情况下欧盟法的作用以及欧洲的行为模式,这是我考虑这个问题的出发点。


2005年欧洲宪法之前,欧洲一体化的法律发展进程可以说是螺旋式上升,作用范围不断的扩大,作用发挥的领域越来越多,作用也越来越强,似乎给人感觉欧盟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朝着民族国家法治化的路径上不断前行。但是,2005年宪法批准危机后,让人们第一次对欧盟法危机本身做了一些思考。在这之后,欧盟通过不断的反思和不断的协调,通过了《里斯本条约》,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对法律法治本身的反思。但是,接踵而来的危机使得这个问题再次突出出来。


债务危机以来,欧盟进入了一个又一个危机,进入了多事之秋。在危机中欧盟和各成员国采取的应对措施,似乎无关乎欧盟法什么事情,事实上欧盟法在解决危机中退居幕后和次要地位,这表明了欧盟在危机以及欧洲一体化作用中势微的一种表现。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2005年,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通过后,欧盟法的发展实践已经出现了这样一个危机的苗头,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前40年,为什么法律能够在欧洲一体化中发挥重大作用?在进入21世纪以后,欧盟法的作用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这是与欧盟法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它所形成依赖的法律精神是直接相关的。


欧洲一体化是以市场一体化、经济一体化为核心的。《欧盟法》也是以经济一体化为核心发展起来的。欧洲一体化核心目标是确保市场一体化的运行和确保统一市场的形成,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欧盟法的精神是以市场自由、经济主体平等、公平竞争等为核心的市场精神,它不涉及到像公民身份认同,不涉及到认同的问题,公民身份认同不是欧盟法核心的推动力量,它也没有成为身份认同的一个支持因素。 所以,它主要还是以市场为核心。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后,欧盟开始向政治方向发展,以市场为核心,或者以市场为基础形成的欧盟法,不足以支撑政治一体化所需要的法律和所需要的法治精神。在欧洲一体化和它的法律界限之间出现了一种偏差,出现了一种错误的情况。随着欧洲一体化领域不断的扩大,欧盟法的精神和一体化所需要的新的法律精神之间的差距和错位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所以,当欧洲一体化由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发展的时候,它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精神,以及建立在这种法律精神之上的法律体系的支撑就显得不充分了。


为什么说欧洲由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发展的时候,没有同等发展出相应的法律精神呢?因为一种法律精神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建构过程,它不存在先验的,我需要政治一体化就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一种法律精神;它也不是任人裁剪、任人发明的东西,它需要一定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与社会基础,需要形成的过程。这个过程既包括政治认同在内的欧盟法精神形成,需要克服占主导地位传统集体认同模式,对欧洲认同的限制。


现在欧洲的认同仍然建立在以民族国家为认同的基础之上,要想形成对欧盟这样一种超国家机构的认同,必须要打破对原先的民族国家集体身份认同的一种认同主流模式,要打破这样一种模式,需要一种特别的理由,一种特别的契机,这样的理由和契机在目前状况下还是不存在的。


虽然在《马约》和以后一系列的条约中,欧洲一体化确定了自己一体的目标,需要建立一种日益紧密的联盟,但这种联盟到底是什么?它给欧洲带来什么?它需要成员国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这在条约中都是不能反映的,这存在了一种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欧洲人普遍产生一种不安全感,不知道未来会是什么样的一种状态。


在未来欧盟不确定情况下,让欧盟各个成员国的国民放弃身份认同,基本是不存在这样一个基础的。所以,欧洲连续多重危机表明,欧洲目前超国家机制存在着重大缺陷,不足以实现欧洲一体化的宏伟目标,不足以解决欧洲一体化面临的各种问题。欧洲在这个时候如果越宏大,这种危机、矛盾就会越深刻。事实上欧洲只有在找到这样一种机制的情况下,才可能催生出一种新的法律精神,在此法律精神基础之上形成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支撑欧洲一体化向前发展,目前这样的条件都不存在。所以,对于欧洲一体化未来的前景会怎样,存在多种认知。最根本的认知不在于说欧洲一体化需要一种什么东西,而是需要这种东西有没有可能存在满足需要的机制和共同的认知。上午大家都讲到欧洲需要一种共同的公共卫生政策,需要是一回事,但欧洲能不能形成这样一种公共卫生政策,目前不是简单需要的问题,而是需要打破各种平衡,需要做各种利益安排和机制安排,以及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也好,民众也好,对这样一种安排的认同,这样一种认同在短期内是不存在的。


回过头来,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欧盟法和欧洲一体化,上午大家提到了现实主义,我们没有时间讨论现实主义本身的问题,但简单来讲,我个人认为欧洲不切实际只要追求一味深入的一体化、广泛的一体化,实现更宏大的目标,所有的问题都想在欧盟层面来解决,对欧洲来讲是不现实的。它既缺少这样一种政治上的共识,也缺少一种法律支持,目前的法律体系以及它内在法律精神不足以支持欧洲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或者更宏大的一体化的理想目标迈进。


欧洲的现实是回到它的核心,还是市场一体化的核心上来,只有抓住市场一体化这个核心,欧洲一体化才能够避免各种重大矛盾才能前行。当然这个一体化不是简单传统的“四大自由”,而是围绕市场所发展出来的一系列的新问题,只要是跟市场相关的,足以解决市场问题,而不是价值和身份认同相关的东西,在欧盟层面上继续发展是不成问题的。在此基础上如果进一步发展,还需要非常漫长的过程。未来的欧洲一体化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不确定性,之所以欧洲没有解体,没有解体在于市场一体化和对它一体化支持的法治精神仍然存在,足以支撑它的一体化不断的发展,但不确定性是未来能否发展出一体化的欧盟法的精神和相关制度,如果没有我们还不能说欧盟是一个全面意义上或者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法治共同体,离这个目标欧盟还很远。


转自“中国欧洲学会订阅号”,已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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