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解读如下:
一、2020年(含)起进入优惠期的软件企业按本文件企业条件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明确,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财税[2016]49号)。
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二、软件企业主营业务增加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企业主营业务由原来
“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修改为: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
。
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 软件运维、 数据服务。
三、强调“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国发〔2020〕8号中“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成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将研发部门剥离,成立软件公司,但不鼓励企业过度利用政策进行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