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摸底排查。
以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为单位,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详见附件表格)、建立台账,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二)分类治理。
1.未规划配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
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市县政府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解决配置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在合理布局前提下,依照配建标准,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配建幼儿园的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选址、办理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对在建(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居民住宅区达到配建标准但未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市县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和问题,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配建幼儿园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在建规划居住人数达不到5000人规模的或达不到1500户规模的住宅小区,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配套幼儿园,具体由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监管并协调落实。
(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规划配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足的。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市县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市县政府责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配建幼儿园已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项目,按要求配套的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入首期同步建设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对未按要求同步验收的,相关主管部门责成其尽快提请验收,对存在问题的要尽快整改到位。对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其录入企业不良信用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4.配建幼儿园已经建成移交不到位的。
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并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并办理所占土地、园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等移交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5.配建幼儿园使用不规范的。
配建幼儿园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收回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应结合实际设置机构,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配备编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办园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没有取得办园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三)监督检查。
适时对各市县摸底排查、治理整改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关键环节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进行约谈和通报,对渎职失职的行为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