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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讯 | 员工离职后拒绝交还客户微信群,法院​判赔8000元;直播带货“产品测评”,不客观“踩一捧一”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9-02 14:52

正文



#9.2 案件快讯3则



1.

员工离职后拒绝交还客户微信群,法院:侵犯商业秘密,判赔8000元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被告刘某离职却不返还公司客户微信群及粉丝,被判立即停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8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刘某入职A公司负责社群运营,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公司购买了微信群粉丝后,由刘某履行公司职务管理相关微信群。

2021年12月,该公司出资设立B公司,之后刘某被调岗至B公司,并于2022年1月6日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书》。

2022年10月9日,刘某向B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刘某将其管理的108个商业客户微信群转回给公司,刘某仅转回93个,剩余15个微信群共计1317名粉丝未转回公司名下。由于刘某将群中原有工作人员的微信群管理权限移除,导致公司失去了对15个微信群的控制权。A、B两家公司认为微信群中包含的客户信息、交易习惯、营销策略等,均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范畴,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B公司主张的案涉微信群属于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信息群,群内粉丝是该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吸引到的,其中包含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该信息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具有秘密性,且该群能节约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综上,案涉微信群具有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刘某离职后未将涉案的15个微信群转回给B公司,并将原有工作人员微信群管理权限移除,这些行为足以认定刘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对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B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案涉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传播范围等,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8000元。

法官说法

客户微信群作为企业经营销售的重要资源,往往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这已逐渐成为一种商业秘密。本案中,刘某离职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

法官提醒,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要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坚决抵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企业员工则应加强行为约束,认真执行竞业禁止和相关保密协议,切实防范违法风险。 (来源: 郴州苏仙法院


2.

直播带货“产品测评”,不客观“踩一捧一”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江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直播带货过程中的侵权民事案件,2名被告通过贬低其他同类产品声誉、不当抬高自身产品声誉,不客观地“踩一捧一”,构成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10万元。


案情回顾

“某某严选”是一家主打母婴产品销售的抖音号,由王某和李某共同运营,目前有20多万的粉丝数。
该抖音号经常在直播中做产品测评,这一次主播又拿出了几款DHA藻油商品进行对比。
“A款和B款的DHA藻油凝胶糖果认证标识一样,油的质量效果也是一模一样,但是价格为什么差这么多呢?”
“因为A款藻油的厂家甲公司是著名的上市公司,为产品宣传花了很多广告费,广告费说是公司出,其实最后摊到了我们消费者身上。”
“B款藻油的厂家乙公司是国企,它家的产品是国货老品牌了,不需要请明星代言,没有这些额外的成本费用,更划算一些。”
以上对比言论,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多次提到。经查,该抖音号是乙公司的授权经销商,而“B款DHA藻油凝胶糖果”正是乙公司生产的。
甲公司作为“A款DHA藻油凝胶糖果”的生产者,发现该抖音号在直播中多次发表“踩一捧一”的言论,认为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将王某、李某诉至江岸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严选”抖音号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强调甲公司的DHA藻油商品贵在广告费上,并将其与乙公司的DHA藻油商品做片面比对,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甲公司商品声誉和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且该抖音号称两种商品的认证标识一样也与事实不符,在贬低甲公司商品的同时也不当抬高乙公司商品声誉,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据此,法院判令王某、李某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10万元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某、李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直播带货是当下商品营销的重要手段,不少商家以此开展网络经营活动。作为“比较广告”的一种形式,直播带货过程中经常会进行产品测评,产品测评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商家在产品测评时不客观地“踩一捧一”,不仅诋毁竞争对手的信誉、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的竞争优势,同时也不当抬高自己的信誉、商品声誉,散布与自己商品、服务有关的误导性信息,足以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既构成商业诋毁,也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商家,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进行产品测评时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如实、客观推销商品,切勿走上不正当竞争的“歧路”,避免“带货翻车”。消费者也应理性购物,切勿被不实广告内容欺骗。 (来源: 武汉江岸区法院)

3.

古城“潍县”VS商标“潍县”,谁更胜一筹?

众所周知,潍坊古称潍州、潍县,“潍县水萝卜”“潍县朝天锅”在全国享誉盛名,众多商家也纷纷使用“潍县”二字,以显示本家商品具有潍坊传统特色。但是,潍县不仅是地标旧称,还可能是注册商标,当作为商标的“潍县”与作为古城的“潍县”在诉讼中相遇,谁“更胜一筹”呢?

案情简介

2020年,李华(化名)注册“潍县”“潍县WEI XIAN”等商标。昌乐县某蒸包店门店招牌及路边广告牌标示“老潍县烫面蒸包”字样。李华认为该蒸包店未经其授权许可,在门店招牌及广告牌上使用“潍县”一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该蒸包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该蒸包店则认为其不构成侵权,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社会生活中,地名属于社会公共领域词汇,商标注册人以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其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
“潍县”作为潍坊市旧称,具有地名属性,而“潍县”商标的弱显著性决定了其保护范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门店招牌及广告牌上的“潍县”属于对“烫面蒸包”商品的描述和说明,只是标明其售卖的食品采用老潍县传统的烫面制作工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同时,被告门头招牌和广告牌上的“潍县”二字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用字在字体、字形上均不一致,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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