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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首例适用禁止令侵犯商业秘密罪案(附音频)

知识产权家  · 公众号  ·  · 2024-04-29 10:59

正文


不正当竞争

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 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首例适用禁止令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一审案号 :(2021)沪0115刑初5190号


裁判要旨


对依法宣告缓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分子,从严厉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出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商业秘密犯罪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人民法院在宣告禁止令时可以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被告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类型、数量;(二)被告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对被害单位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三)被告人实施商业秘密犯罪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资格准入等职业要求;(四)被告人再次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和便利性;(五)是否存在与被告人实施商业秘密犯罪密切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六)如被告人再犯可能给被害单位、所在行业或公共利益造成的严重后果。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王某、隋某某

本案被害单位主营业务包括制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技术包括“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等。该两密点分别于2020年4月9日和5月7日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研发价值分别达124.04万元和83.31万元。2013年至2017年,四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王某、隋某某入职被害单位,分别担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机械设计主管,并于2019年3月至5月先后离职。

2019年4月,纪某某、刘某某、王某合谋成立上海A公司。四被告人从被害单位离职后,均进入该公司工作。隋某某离职前,将被害单位的电子版机械图纸复制、修改公司名称后交由王某负责生产。王某使用上述图纸生产制造了5台L型制袋机,销售了2台,销售金额达265万元。刘某某离职前,将其负责保管的存有被害单位全部电子版机械图纸的硬盘予以备份,带走使用至案发。2019年6月和8月,四被告人共谋将涉案两项技术信息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对外公开。2021年5月11日,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存储有涉案电子版机械图纸的移动硬盘、U盘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构成商业秘密。刘某某、隋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纪某某、王某明知前述行为,仍获取、使用和披露该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合谋、各有分工、相互配合,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四被告人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均予宣告缓刑并宣告禁止令。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5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5万元;被告人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15万元;禁止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王某、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制袋机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王某、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机械配件及移动硬盘、U盘、电脑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首例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案件,判决系统梳理了此类禁止令的适用要件,这在全国范围内 也尚属首次。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掌握被害单位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被告人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再次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和便利性等因素,为避免可能出现的进一步损失,对四被告人全部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商业秘密相关经营活动。本案在商业秘密犯罪中适用禁止令,丰富了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加大了商业秘密保护力度,防止企业再次泄密受损,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护航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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