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关于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报道,持卡人徐某拖欠信用卡欠款,因其意外身亡,银行将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诉至法院。案件涉及信用卡欠款是否要由继承人偿还及继承人的责任范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背景
徐某申办信用卡并消费,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信用卡欠款。当其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银行将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返还信用卡欠款本息。
关键观点2: 银行与继承人对还款责任主体的争议
银行认为所有欠款本息应当全部由继承人返还,而三被告认为信用卡系徐某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继承人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诉求。
关键观点3: 法律对于继承人的责任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三被告在继承徐某遗产的范围内应偿付信用卡欠款本息。
关键观点4: 法院的判决
法院依法判令持卡人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返还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应收利息、应收费用及律师费、诉讼费等。
正文
如今大部分人都会使用信用卡
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死亡
信用卡欠款还要还吗?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第二金融法庭曾审结一起
这样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徐某向某银行
申办信用卡并消费
但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截至2020年10月
徐某拖欠
借款本金116661.35元
应收利息60557.23元
应收费用21102.25元
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
某银行遂将
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
(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
诉至法院
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
徐某信用卡欠款本息
另查明
徐某名下一套房产
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
原被告对信用卡欠款事实
均无异议
但对还款责任主体争议较大
持卡人徐某意外身亡后,所有欠款本息应当全部由其继承人返还。
信用卡系徐某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三被告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被告双方对于持卡人徐某信用卡账户欠款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原《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鉴于持卡人徐某名下一套房产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本案中徐某生前所负信用卡欠款本息应由三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偿付。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持卡人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返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16661.35元、应收利息60557.23元、应收费用21102.25元及律师费、诉讼费等。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供普法参考
来源:最高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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