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自治区民政厅紧贴实际、及时跟进、细化措施,今年着力为群众办好十六件实事,以实际行动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
一、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标准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2017年使全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增长9%和15%以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使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1000元以上,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390元以上。二、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
及时拨付中央预拨我区资金3.55亿元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9000万元,督导盟市、旗县(市、区)足额配齐配套资金,扎实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不因看病就医和临时性、突发性困难陷入生活困境。2017年出台重特大疾病、因病致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认定办法,逐步加大对因病致贫返贫家庭救助力度。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
三、全面落实提高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政策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63号)中关于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部署要求,落实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2.59亿元,督导盟市、旗县(市、区)足额配齐配套资金,使全区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4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及时拨付中央预拨我区资金2.33亿元,投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9434万元,督导盟市、旗县(市、区)足额配齐配套资金,使全区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较2016年10月1日前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
联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通过采取家庭监护、强制报告、临时监护等六项措施,将全区2.64万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全部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投入资金500万元(自治区财政资金200万元,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300万元),对全区困境儿童进行摸底排查、建档立卡,资助建成一批苏木乡镇和社区儿童之家。2017年指导各盟市出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根据灾情发生情况,积极争取国家救灾资金,第一时间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冬春救助等工作。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提高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的部署要求,及时足额下拨救灾资金,使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落实脱贫攻坚“五个一批”中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要求,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在2016年将24.06万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牧区低保保障范围的基础上,2017年实现对全区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实施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切实提升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的部署要求,足额拨付自治区本级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2.43亿元,协调落实并及时拨付自治区本级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资金,督导盟市、旗县(市、区)足额配齐配套资金,为全区具有内蒙古户籍的8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为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600元。
认真落实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2017年,投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2000万元,督导盟市、旗县(市、区)足额配齐配套资金,为全区436万具有内蒙古户籍的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相关政策。及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做好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再就业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接续等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退役士兵的基本权益。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2017年投入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2000万元,主要购买社区居家养老、社区文体活动、社区社会工作等9类社会组织服务事项,使直接受益群众达到4万人以上。进一步健全购买服务事中绩效跟踪评价机制,加强事中监管,提升群众满意率。
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强我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1.86亿元,支持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旗县养护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等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带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持续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全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投入资金248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1736万元,盟、旗县财政资金744万元),力争在年底前完成锡林郭勒盟和和林格尔县、土默特左旗、扎赉特旗、阿拉善右旗、阿鲁科尔沁旗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进一步健全我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补充自治区本级防灾救灾物资储备,根据灾情实际及时向受灾地区调拨。
十四、完成114个城镇社区居民活动和便民服务设施建设
投入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2000万元,推动完成全区114个城镇社区居民活动和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年底前,使全区2199个城镇社区的居民活动和便民服务设施建设面积全部达到300平方米的标准。
十五、推动启动和林格尔新区康复辅助器具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精神,在和林格尔新区建设以康复辅助器具示范生产基地、产品配置、产品销售为主,产品研发、产品检测、养老康复、教学培训为辅的七位一体的园区。年内,在完成规划设计、专家论证等工作的基础上,启动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2017年,指导各盟市全面开展界线隐患排查工作,分类梳理界线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排除隐患,化解矛盾。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省界及区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动态关注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为自治区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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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内蒙古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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