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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未请假,但有诊断证明,公司能按旷工解除吗?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3-04 12:12

正文


王某是机电公司员工。


2022年1月2日,王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在家休息至1月6日。


2022年1月7日,王某因腰部不适,前往医院就诊, 医院出具《门急诊病历》,建议王某休息7天。


2022年1月10日 (小编注:8日9日是双休日) 王某未到岗上班,也未向公司请假, 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电话联系王某,电话未接通,后王某并未回电。


公司《员工手册》2021年版第二章第四中第4条规定:

未经批准而不到职者,按旷工论处。第7条规定, 无故连续或累计旷工二天者视为自动离职 ,对自动离职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第1.4条规定: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王某在《员工手册》确认签字表上签字。


2022年1月13日,公司以王某2022年1月10日至1月13日连续3个工作日未到岗,也未向车间主任请假,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到职者,按旷工论处以及无故连续或累计旷工二天者视为自动离职, 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公司通知了街道总工会。


被解雇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9936.452元。


一审判决:王某明知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履行,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第三章第1.4条载明“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王某在2022年1月7日看病后,一直未到岗上班,并且未向公司请假,在公司主动电话联系王某未果时,王某也并未回电, 因此王某并未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存在过错。


对于王某抗辩医院建议其休息7天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这并非是王某可以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合理理由,王某作为公司处的员工,应当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接受公司的管理,此为保证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王某明知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履行,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 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已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故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严重影响到用人单位管理秩序的,应当认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又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常出勤、按时上下班等,均属于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常识和准则。


劳动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等情形,严重影响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或者管理秩序的,应当认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或制定存在程序瑕疵,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已征求了包括王某等劳动者的意见,即已履行了一定的民主程序,且王某也签字确认收到了修改后的《员工手册》,双方劳动合同亦约定王某需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员工手册》明确“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王某明知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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