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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性骚扰”案件

5分钟普法  · 公众号  ·  · 2025-01-14 19:53

正文

“性骚扰”问题,在美国由来已久,而有关性骚扰的法律也一直存在,不过,若非1991年国会公开聆听希尔教授指控联邦最高法院当时的候选人托马斯大法官十年前曾对她性骚扰一事,大众还不会十分注意。这次事件引来举国关注,大家都纷纷讨论怎样才算性骚扰,也开始广泛注意性骚扰的法律。

“性骚扰”属于美国反“性歧视”的法律范围,反“性歧视”的法律基础是1968年通过的《民权法案》第七项(Civil Right Act,Title VII)。根据这个法案提起的诉讼,最常见的有两大类:其一是女雇员控告雇主歧视女性,其二是控告雇主或上司性骚扰。

第一类案件,常常是女雇员控诉雇主不给予她们与男性同等待遇和升迁机会。曾有一名德士古石油公司的女职员控诉公司歧视她,因为她两次未获升迁。她告上法庭,结果陪审团裁定她胜诉,判决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两千万美元。后来法官算是主持“公道”,把赔款额减至两百万余元。

第二类“性骚扰”案件,最典型的情形是男雇主或男上司利用其职位的权威,迫使女性下属接受其性的要求;假使女雇员不识抬举,便会被开除或不能升迁,诸如此类。女性遇到这种情况而不愿接受威逼利诱,只有向政府部门或法庭投诉,引用性骚扰法案控告男事主。

19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件性骚扰案例把“性骚扰”的范围增大了。根据这个判例,女职员即使未受到任何实际的行动骚扰,只要她受到“敌意的工作环境”(hostile work environment)压迫,也构成控告雇主或上司性骚扰的理由。

又根据一些法庭判例,在办公室或工作场地贴满性感的日历女郎,男同事闲谈间说污言秽语或带有性意味的粗口,开玩笑称呼女同事为“蜜糖儿”、“甜心”等,均可算是蔑视女性,甚至只要女同事认为有不能容忍的亲密行为,也已犯了性骚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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