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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林:古代复仇杀人案件到底是怎么处理的·专题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28 09:14

正文

古代复仇杀人案件到底是怎么处理的?

作者:刘晓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作者惠赐

责编:牧野

由于稿件挤压太多,本事件不再接受投稿,原则上不再推送相关文章。法学学术前沿已推送的本事件相关文章可点击以下链接或回复“于欢案”、“辱母杀人案”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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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此处并不想使用网络上通行的“辱母杀人案”等名称,一审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不知所谓“杀人案”的说法源自何处?)经《南方周末》报道,在网络上迅速升温、持续发酵,已取代“国足”与“鳝鱼”,成为短短十余天内最大的网络热点话题。与之相关,中国古代孝子复仇杀人案件的关注度也逐渐升高,大家开始越来越多的探讨中国古代(当然也会探讨西方)孝子杀人案件究竟是如何处理的。我们的热烈探讨当然是基于对一审判决的不满,但在发泄不满之前,是不是应该有一个比较平静的态度,应该考虑清楚到底是对什么不满?究竟是对立法不满,觉得法律条文应该明确肯定必要条件下“以暴制暴”行为的合法性。还是对司法不满?认为法律条文规定是恰当的,比如说立法实际上赋予了公民一定条件下“正当防卫”的权利,但司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公。亦或是兼有对立法与司法的不满。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古代复仇案件怎么处理”。我们仍然要明确一个前提,我们从这些古代案件的记载中得到了什么信息?目的是什么?

 

首先,这些所谓的古代孝子复仇案件与今天的“辱母杀人案”是不是相似?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看到的事件多集中于孝子在父母受辱或是被害若干年之后,手刃仇人。更极端者,“刳腹取其心肝,啖食立尽,”(《旧唐书·孝友·王君操传》)其主观方面对于杀人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甚至复仇杀人行为的细节都是有明确认识的。比如前述隋末唐初杀人食肉的王君操,他面对官员的质问,回答:“亡父被杀二十余载,闻诸典礼:父雠不可同天。早愿图之,久而未遂,常惧灭亡,不展冤情。今大耻既雪,甘从刑宪。”这与于欢“当场”的行为区别是非常明显的,而于欢持刀刺伤他人的行为根据判决书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也不是处心积虑的杀伤性为。

 

其次,怎样看待这些记载古代孝子复仇杀人案件的文字?大量文字都来源于正史文献甚至笔记小说。我们不能把它们当作法制文献与司法档案,从这些记载中提取不出太多有效的法律信息。王志远教授曾问我是否能找到古代类似的案件,我提供了一则相比之下比较接近的事例:“董黯,字叔达,一字孝治,生后汉时。家贫少孤,事母尽孝,采薪供养,甘果美味,奔献于母,母甚肥悦。比舍有王寄者,富而不孝。二母各言其子,寄闻而衔之,伺孝子出,苦辱其母。黯恐贻母忧,默而不言。母既葬,斩寄首以祭母墓,自囚以告有司。和帝释其罪,召为郎中,不就,以寿终。”这则来自网络检索的材料似乎出自清光绪朝地方志,内容简练但叙事清晰,尤其“苦辱”二字,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涵。但清代文献所记载的汉代事例是否可信?地方志为了标榜当地出了一些大孝子、大人物,是不是会对一些事件的记载有加工渲染?实际上,我们自唐《艺文类聚》与宋《太平御览》中都见到了对于董黯事件的记载(两书记载均出自晋《会稽典录》):“董黯家贫,采薪供养,母甚肥悦,邻人家富,有子不孝,母甚瘦小,不孝子疾黯母肥,常苦之,黯不报,及母终,负土成坟竟,杀不孝子,置冢前以祭。”另外,唐大历十二年碑刻中亦有此事:“夫子一与之质,道与之和,生于东溟,介居夷岛,俗远诗礼,性复著存,无贻一日之忧,终报共天之怨,负土成垄,枕干不言,卒斩东邻,祭于中野,所谓生知而上,成心以随,欲盖而彰,强名曰孝,加于古之君子数等矣。和帝闻其异行,特赦专杀之罪,召拜郎中,不起,竟以寿终。”就事件本身来说,清代记载见有“苦辱”,而唐宋时期所见记载无;就董黯的处理来说,清代地方志与唐代碑刻皆有“召为郎中”的记载,而宋《太平御览》中仅说“诣狱自系,会赦免。”记载明显不一致。因此,所见古代大量事例是否如此处理?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我们在引述大量古代事件的时候,经常抱有的心态是我们希望当时是怎样处理的,而非追究当时的确是怎样处理的。

 

说到这里,我们就应该看到:古代孝子复仇杀人案与于欢案件就事件性质来说差别是非常大的;而记述古代案件的文字是否可信,也是一个大问题。也许古代发生过并且多次发生过与于欢案极为相似的案件(这种可能性非常大),但我们目前并没有看到,因此,基于于欢案所引发的古代孝子杀人如何处理的问题大可以先搁置一下。

 

实际上,我们并不是反对充分探讨该案,而是说我们的探讨应该具有共同的基础,比如说集中于一审法院依据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规定,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有无瑕疵?对于刑法条文的适用是否准确?对于量刑是否适当?或者集中于警察处置现场的行为与方式是否适当?是否构成渎职或玩忽职守?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审判决目前并不具有最终效力。我们呼吁法院“原情定罪”,强调于欢“情有可原”的时候,应当充分注意到,“原情定罪”、“情有可原”之类大量出现在中国古代法律条文与司法判决中的词汇所表达的含义是根据案件本来的情节定罪量刑、强调案件客观情节在量刑的时候有值得原宥的地方,而不是笼统的说天理与人情。我们的探讨也应该集中于“案情”本身,而不是以“情绪”影响案件,否则,极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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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辱母杀人案古代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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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辱母杀人案、刺死辱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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