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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如何掌握“以法条为中心”的民法学习方法? | 开学季 · 荐书

燕大元照  · 公众号  ·  · 2019-09-28 17:14

正文


提倡大家采用第三种学习方法,即直接阅读记忆法律条文的方法,将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准。




01.

教义学的方法与案例学习的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教义学的方法 通过老师的课堂讲授和教科书的学习,目的是掌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这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方法,也是我们在法学院学习法律的方法。


案例学习的方法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归结到某个法律概念,最后归结到某个现行法律条文。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务奠定扎实的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宜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1.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读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2.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3.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4.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 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民法总论部分,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治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


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



但民法概念有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但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


特别是初学者,一定要注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此外, 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和方法的基础上,要强调联系实际,即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和方法分析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则,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意见。


在这样的运用中,不仅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而且可以使所学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




02.

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的学习方法



此外,我还建议和提倡第三种学习方法,即 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的学习方法 ,它有三个要点:



1.直接阅读、记忆现行法律条文;


2.在阅读、记忆现行法律条文的同时,要求掌握每个法律条文在法律条文体系中的逻辑位置,及与其他有关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


3.通过法律条文贯穿立法、理论和实务;



下面稍加说明:


第一个要点是直接阅读、学习、记忆现行法律条文。


但现行法律条文如此之多,例如合同法有428个条文,难道对每个条文都能够记忆?当然不是。


我们直接阅读、学习、记忆的是现行法律的基本条文、重要条文和常用条文。这样的法律条文,往往规定在“总则”部分。例 如“合同法”前七章,物权法前三章,侵权责任法前四章 第四章非总则


在记忆、掌握总则部分条文基础上,再根据法官自己工作的需要,学习、记忆有关分则中重要的、常用的条文。


例如主要审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除记忆、掌握“合同法”总则部分外,还需要记忆、掌握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的重要条文;主要审判医疗损害侵权案件的法官,除记忆、掌握侵权责任法前四章外,还要记忆、掌握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分则部分。


第二个要点是理解、掌握法律条文的逻辑位置和与其他条文的逻辑关系。


例如,学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定要掌握第五十二条与第五十八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两条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不仅与第五十八条有逻辑关系而且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逻辑关系,在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情形,如果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还需要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时,还应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个要点是通过阅读、学习、记忆法律条文,将立法、理论和实务贯串起来。



这个条文叫什么概念,叫什么制度?要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文?


立法者参考的是哪一个立法例、哪一项司法解释规则、哪一个判例规则?它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要保护谁、制裁谁?


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如何分析?对于这个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做过什么样的解释,最高法院公报刊登过什么样的典型案例?



都通过条文联系起来一体把握。这里就不举例了。


现行法律条文已经相当完善,我相信法官队伍当中有不少法官,已经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学习,将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的体系,因此这些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就很强。


特别建议进入法官队伍时间不久的年轻法官,要重构法官的法律专业基础,从原来的概念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的条文体系,在此基础上提高法律思维水准。




03.

如何快速记住法律条文



应当说,记忆法律条文比记忆其他文本更容易。例如,我们中学都背过好些古诗古文,过后很快就忘记了。因为记忆诗文一定要有提示性的文字 关键词


背诵诸葛亮的「前出师表」,如果记得开头四个字“臣本布衣”,你就能背下去,“臣本布衣”就是提示记忆的关键词。背诵白居易的「长恨歌」,开头四个字“汉皇重色”就是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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