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房管联[2017]657号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以及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以及《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6号)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除房屋和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二、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销售实行“价格承诺制”。
价格承诺书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制订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预售方案的内容之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过程中的明码标价、房屋和车库(位)销售价格、车库(位)租赁价格以及价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诺,向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一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承诺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的要求,制订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价格承诺书等,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同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