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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羊肉表皮涂黑冒充黑山羊销售如何适用法律?
黄璞琳
宰羊后简单清理、分割成的羊肉块,仍然是作为食用农产品而非加工食品进行监管。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均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农业投入品使用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对商家使用不明黑色液体,将白羊肉作假冒充黑山羊肉销售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使用不明黑色液体,
将白羊肉作假冒充黑山羊肉销售,首先属于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市场监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其次,
如果其使用的“不明黑色液体”,属于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那么,市场监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将白羊肉作假冒充黑山羊肉销售,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行为。
如果相关不法经营者冒充销售行为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那么,还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追究刑事责任: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