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签标注行为,更好满足消费者清晰识读食品标签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九方面的内容:
一、整体提升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保证清晰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标注内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数字标注,且文字的高度与宽度比值不大于3。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时,文字与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毫米;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时,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与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5毫米。
二、重点强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要求。为解决有些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的问题,《办法》规定应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均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最外层包装上标注;应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其他预包装食品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
三、专章规定特殊食品标签的特别要求。《办法》在规定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基础上,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签的特殊要求单独设立章节予以明确。
四、明确规定食品销售标示要求。《办法》规定了销售散装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等食品销售标示要求。尤其是,针对近年来互联网销售食品现状及问题,要求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刊载食品标签相关信息。
五、强调食品标签禁止标注内容。《办法》规定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等描述食品。
六、严格食品名称标注要求。为避免通过食品名称误导消费者,《办法》规定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主要原料制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只体现一种原料;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制成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风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使人误解使用了该种配料。
七、规范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采取召回或补救措施。《办法》还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标签瑕疵。
八、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标签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其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九、优化食品标签违法处罚条款。《办法》规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对食品标签不同违法情形,由低到高分别给予责令整改,处以五千至三万、一万至五万、货值金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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