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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Q&A

基动部队  · 公众号  ·  · 2020-12-18 09:27

正文

问题一:我应该向谁主张损失赔偿?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属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一类。《证券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早就对此作出过规定。 中小股民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下列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个人投资者可向以下三者维权:


第一,上市公司;

第二,为上市公司财报等作出过“背书”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三,保荐机构,即帮助上市公司完成上市的证券机构。



问题二:能不能赔,赔多少?

能索赔多少钱,和“损失认定”有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者能获得的赔偿范围,以股民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和印花税。

根据《若干规定》第18、19条规定:


1.不能赔偿的情形

· 造假实施日前买进,揭露日或更正日前卖出

· 造假实施日后买进,揭露日或更正日前卖出

· 造假实施日前买进,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

2.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形

· 在造假实施日及以后,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股票,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才卖出或持有股票造成亏损的


问题三:有没有快速索赔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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