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亡近三年后,山西原副省长任润厚被检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
1400
万余元;“两高”已有司法解释规范追赃程序
三年前,
57
岁的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在被宣布调查一个月后,死于癌症。
根据中国法律,死亡使得这位副省级高官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涉嫌犯罪的违法所得仍将被没收。
2017
年
6
月
21
日,江苏省扬州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检方申请法院没收其违法所得
1400
万余元。任润厚已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因病死亡。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扬州市检察院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中写道:
2001
年至
2011
年,任润厚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省政府副省长期间,涉嫌受贿人民币
198.505549
万元;涉嫌贪污人民币
69.16738
万元;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折合人民币
1209.900337
万元及部分外币、物品。庭审中,检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相互进行质证,诉讼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法庭将择期宣判。
任润厚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公开报道中死亡后仍被追赃的首位省部级高官。除任润厚外,另一死亡“大老虎”当属副国级的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但徐才厚死亡时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任润厚死亡时尚未移送司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014
年
10
月
27
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
年
3
月
15
日,徐才厚因膀胱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犯罪嫌疑人因死亡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者其犯罪所得相安无事。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首次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一些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不能参加到正常的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可向法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
《刑事诉讼法》第
280
条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这一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