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一部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从画面到人物都有抄袭迪士尼知名电影之嫌。
昨天,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迪士尼损失100万元,
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迪士尼等两原告诉称,其共同拥有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及其中单个形象的著作权。
《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使用和剽窃了原告涉案电影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
其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海报亦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认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且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电影中的动画形象以及电影海报均具有独创性,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比较显示,“K1”、“K2”分别使用了“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卡通形象最具独创性的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
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的著作权侵权成立。
但是,就海报整体而言,两者在构图、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两部电影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经过大量使用、宣传,
《赛车总动员》这一电影名称已经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产生误认。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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