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量闲置土地包括,
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
,以及其他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土地。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闲置土地范围。
·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谋划土地储备项目,
优先选择成熟度高、操作性强、预期效益显著、风险低的项目
。
· 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应当
严格对应到项目
。
·
不得利用专项债券资金反复回购,造成债券资金空转、虚增财政收入
等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52号文”)相关要求,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稳经济、促发展的积极作用,更好支持运用专项债券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有效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
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的标识码。各地要优先将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的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确有需求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也应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存量闲置土地包括,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以及其他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土地。
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闲置土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