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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权人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 法信码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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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每个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平竞争权,其实是在用行政权力制造不平等交易。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平竞争权”明确纳入受案范围,就是为突出行政审判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有力维护。本期法信小编对公平竞争权人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考。


法信码 | A7.H24951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法信 ·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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