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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IQOS烟弹案件辩护综述(四):诡异的鉴定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9-26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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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复函、批复,强行拿掉卷烟的燃吸特征,这只是烟草局在文字游戏方面的表现。

在高大上的烟草实验室里,当然也不能示弱。

2017年10月26日《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是一个非常可笑的通知。烟草局已经先入为主,把烟弹认定为“新型卷烟”,然后还装模作样搞一个鉴别检验程序,再把烟弹鉴别成卷烟。这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嘛。

而且, 2017年1 0月 26日国家烟草局科技司 《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 》中说,各级烟草鉴定机构可以开展受理IQOS等新型卷烟产品的鉴定了,10月27日,国家烟草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才制定《关于发布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技术资料的通知》。烟草局显然犯了“先有鉴定结论,再有鉴定方法”这种低级错误。

2017年11月3日 国家烟草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鉴别检验证明》,是从烟草特征性成分(化学成分)的角度,认定IQOS烟弹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但是,后面所有的烟弹案件,没有再采用鉴定 烟草特征性成分的方式进行鉴别检验了,而是以外观鉴别的方式进行检验。而且不再检验是否是卷烟,而是直接认定为卷烟,只是检验一下卷烟的真伪。

我猜,可能是烟草局也意识到,烟草特征性成分,并非烟草烟叶独有。土豆、番茄中均有所谓的 烟草特征性成分。即使鉴定结论说该物质含烟烟草特征性成分,仍然不能将烟弹直接认定为卷烟,而且这样鉴定,费时费力。

于是,烟草局索性脱掉衣服,甩开膀子:我说烟弹是卷烟,它就是卷烟。外观看看,象征性的鉴定一下真伪,就可以了。

于是,各地烟草鉴定机构可以批量生产《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最为诡异的是,既然国内市场上所有的烟弹都是从国外非法进口到国内,那么中国烟草鉴定机构是怎么采集到合法的鉴定标样的?没有合法的鉴定标样,鉴定机构又是如何进行比对,并得出检材样品和标样无差异的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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