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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手整治"二清",多家电商平台被约谈

爱丽丝手札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3-20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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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读财

xbducai


导读: 近日,经济观察报从接近央行人士处获悉,以蘑菇街、二维火、有赞为代表的电商服务平台在近半年间陆续接受了央行的约谈调研和窗口指导。据分析,监管机构并非针对以上企业,而是对该类型电商类平台企业中大量存在的“大商户”和“二清”模式进行的约谈调研指导。


来源:私银圈综合自经济观察报、央行官网、支付圈、POS圈支付网等


央行出手整治“二清”


“监管层在关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之际,留意到不少电商类平台在实际从事业务的过程中使用的是‘大商户’和‘二清’模式。因为资本的涌入,不少互联网企业近年来发展得很快,但对于监管而言,在合规性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风险也会随着规模的膨胀与日俱增。”上述人士称,“央行窗口指导并非是针对这几家企业,而是认为对这些企业现有的模式进行监管探路具有非常好的典型意义。如果找到一条可行的道路,以后可以复制到同类监管场景中,甚至有可能对现行法规上进行相应的完善。”


上述接近央行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眼下央行各地的中支机构都在约谈此类模式的电商。


和蘑菇街面临相似情况的还有二维火和有赞。 公开资料显示,二维火是专注餐饮云收银系统研发和应用的服务商,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帮助餐饮等行业实现互联网信息化,例如手机点餐、支付、营销互动等;有赞则是基于SaaS模式,向商户提供微商城系统和完整移动电商解决方案的技术服务商,旗下有赞微商城、有赞收银、有赞供货商、有赞微小店、有赞批发等产品。“这几家企业的资金流运行方式都十分相似。尽管很早就引入了与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机构的合作,但支付机构仅仅是以支付通道的角色介入,并未对其平台本身的账户体系进行托管。”上述接近央行人士告诉记者,


平台类商户虽然不是金融或类金融机构,也没有支付牌照,只要它有机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就有必要被纳入监管。


这些电商在货款结算的逻辑上与传统的商场业务十分一致,都是统一收受客户的货款,然后分发个平台上的各个企业,因此必然会存在货款资金在其平台滞留的情况。“但从风险的角度来讲,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两点:一,线下实体商场跑路一般是区域性的风险事件,影响较为有限, 互联网则没有边界,极有可能酿成全国性风险事件; 二,商场主跑路的时候通常会留下固定资产,跑路的成本比较高,而电商平台则多数是轻资本运营,成本无非就是点服务器、办公用品。”上述接近央行人士表示,“现在这些互联网平台起得都非常快,规模小的时候监管不一定会留意到其背后的潜在风险。但是上了规模一样,自然会引起监管重视。 这些风险本质上和P2P、非法交易所和二清机构一样,只要账户上存留的资金到达一定规模,一跑路就会引发连锁的民生问题。 针对存在相似问题的这类机构,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将风险防患于未然。”


除了涉嫌“二清”的平台以外,还有相关的支付机构也或许存在违规。


在关于中支协牵头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也明确将:支付机构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将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未直接将交易资金结算至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为其他机构开放交易接口;收单机构将外包服务机构发展为特约商户并接受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等行为列入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多家知名电商平台旗下拥有第三方支付牌照。如淘宝/天猫拥有支付宝,京东拥有网银在线,苏宁拥有易付宝,美团拥有钱袋宝,唯品会拥有贝付……但是仍然有大量的电商平台没有支付牌照却从事疑似“二清”的违规行为,由于线上受众广泛,这样的平台二清的危害要比线下的POS机二清大很多。


整治二清这件事,央行是认真的!


什么是“平台二清”


所谓“大商户模式”是指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多家POS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的情况,而“二清”则是指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结算。“基本上就是‘大商户+二清’模式,现在叫作‘平台二清’。”


平台“二清”业务的危害


一是危害客户资金安全,引发局部风险事件。 客户资金安全是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管理的重中之重。人民银行出台系列管理制度,对支付机构吸收预付资金并予以存放和管理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相关资金必须全额存管在符合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划拨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和借用。但 无证机构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其直接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和预付卡发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关资金,由此产生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 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或持卡人预付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


二是危害支付信息安全,助长犯罪行为。 无证机构在商户和客户拓展、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等风险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故、案件。一些机构在网上大肆售卖POS机具,对商户和客户未设置任何准入门槛,为黄赌毒、洗钱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和客户提供支付服务,助长犯罪行为。还有一些机构无能力也无意愿持续、主动监控支付业务受理终端的实际使用地区,造成大量商户注册地、经营地与实际业务开展地不符的情况,甚至出现跨境移机,引发境外监管部门质疑。


三是无底线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常采取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方式,并主要通过变造交易、伪造业务类型以及切机、跳码等违规方式实现,对持证支付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危害支付服务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同时无证机构大量开展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商户,出现风险事件后引发投诉、维权,导致群众对人民银行监管产生质疑。


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业务许可和监管制度,旨在为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提升支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不同支付服务主体因利益驱动引发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不公平竞争的情形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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