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孝宗淳熙年间成书的《新安志》是宋代最具代表性的方志之一,历来是研究宋代徽州的重要史料。值得注意的是,其记载的徽州田亩数量在经界前后反差巨大,即由151万余亩猛增至300万余亩。对此,学界多将其用以佐证绍兴经界法的成功及徽州农业开发的成就。梁庚尧曾引用本条史料制南宋郡县每户平均亩数表,从梁氏前后文来看,他认为《新安志》载田亩为耕地,不含山、地。方健进一步引梁氏表改制南宋户均占田亩数表,但未提出不同意见。可见,徽州实施经界法后农业耕地剧增已成为多数学者共识。不过也有个别学者提出质疑,如叶显恩较早对宋代徽州经界后田亩数产生疑问并尝试解释,认为其中的歙县土地当是熟田或经过折算,而祁门则把荒地、山、塘包括在内。然叶先生仅是将该问题作为论述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的背景提及,并无独立专文考之,其见解亦未在学界引起充分重视。近期美国学者孟一衡提出了类似的方向性推测,认为增加的主要是“山”这一新土地类型,但其论证过简,且史料运用及解读存在纰漏,如将《新安志》误作《新安县志》。概言之,学界大体都认为《新安志》所载宋代徽州经界后田亩数无误,且为农业耕地。仅有个别学者存在质疑并进行推测性论述,但对经界后田亩数剧增的原因及其经济内涵,基本上都不作根究。
要之,徽州山多田少,围绕山产的多种经营在宋代已成为当地经济支柱,然《新安志》仅载田亩不载山林,着实令人疑惑。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临近地区宋代方志记载垦田时已有确切山林之数及其纳税情况。可见,对宋代徽州经界后田亩数剧增问题做一考辨尤为必要。此外,唐宋赋税、土地制度研究论著甚为丰富,但直接探讨山林之地在其中地位的成果并不多。鉴于此,本文将检视前贤有关南宋经界后徽州田亩数剧增的论述,并对该现象背后的深层动因与经济内涵做一探讨。旧题重考,除了对该问题本身的解释外,还希冀提供一个考察山林之地在唐宋以降国家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中地位变化的宋代截面,助推学界对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土地形式和管理方式的认识走向深入。
徽州,旧为新安郡,隋唐时称歙州,宋宣和三年(1121年)改称徽州,位于黄山山麓,史称:“新安为郡在万山间,其地险狭而不夷,其土骍刚而不化……大山之所落,深谷之所穷,民之田其间者,层累而上,指十数级不能为一亩,”可见,徽州多山少田特点尤其明显。初唐以前,徽州受山区条件限制,加之缺乏劳动力,农业开发程度不高。中唐以来,因大量人口涌入,当地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宋代徽州不仅山间盆地得到充分开发,并进一步与山争地,兴修梯田,开垦种粮,以求扩大耕地面积。据《新安志》载,徽州经界前田产旧额为一百五十一万余亩,经界后逾三百万亩,淳熙年间为二百九十一万余亩。现将宋代徽州六县经界前后的田亩数制成表1。
表1 宋代徽州六县田亩数表
从统计可以看出,在经界前后,徽州田亩数由150万余亩增至300万余亩,猛增近一倍,其中祁门、黟县、绩溪三县增幅极大,分别达到350%、362%、283%。另据后世对此三县的自然地理考察,祁门“岩邑也,山居十之八,水居十之二”;黟县山地丘陵面积占全县85.4%;绩溪县“势居宣歙之脊”,各类地貌中,中山、低山、丘陵合占92%,盆谷占8%。三县整体的山区特征均较居于休屯盆地的歙县、休宁更明显,由此形成巨大反差。如前所述,当前学界对本条史料关注较少,且多将其视为农业耕地的剧增。目前来看,这种认识至少需要面对宋代徽州经济结构状况与后世方志记载两方面的质疑。
1.经界后田亩数与宋代徽州经济结构不符
宋代徽州经界后如此广袤的田亩,与当地经济结构并不契合。唐以前,徽州经济较为落后,经济结构以单一农业为主,粮可自给。唐代徽州人口大幅增长,这一方面促进了徽州垦田的推进,另一方面也使人地矛盾初露端倪,粮食自给愈发困难,为了生计,当地人发展起围绕茶、林木等山地产业的多种经营。祁门、婺源二县产茶历史较早,唐末祁门“山且植茗,高下无遗土,千里之内,业于茶者七八矣”。此处“千里之内”更接近于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千里之郡”的象征性称呼,实际范围要大于祁门一县。唐中叶人陆羽所著《茶经》云,歙州茶“生婺源山谷”,婺源以优质茶叶闻名之历史还早于祁门,理应包含于张途言“千里之内”,该区域从事茶业生产的人数较多,茶叶种植密度高,是徽州一大支柱型产业。至宋代,徽州茶业更加发达,“江茶在东南草茶内最为上品……严州二百十二万斤,徽州二百十万斤”,徽州产茶质高量大,非一定数量的茶园无法支撑。
林业是宋代徽州另一优势产业。宋代江东、两浙山区是当时南方最大的竹木输出地,太湖平原、杭州皆仰于此。徽州正是江南东路一大核心木材产地,当地百姓总体“勤于山伐”,所辖休宁县“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杉为业”,祁门“水入于鄱,民以茗、漆、纸、木行江西,仰其米自给”。在古代的技术条件下,农业生产有赖于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茶地、林地既多,又有大量从事茶业、林业者,就难免要挤占耕田,影响粮食农业的发展。
徽州六县田亩与二税税米不协调的比例,也能为质疑徽州经界后新增田亩为农业耕地的认识提供辅证。现根据《新安志》卷二至五,制成宋代徽州六县二税米麦表(见表2),以作说明。
表2 宋代徽州六县经界后田亩数与二税米麦表
徽州二税所征粮米分夏税麦与秋税糙米,麦出旱地,糙米出水田。从上表六县的田亩数占比上看,婺源、祁门二县经界后以超七十万亩之田园高居六县田亩数第一、第二,但两县所纳秋税糙米却不多,祁门所纳夏税麦几可忽略不计,婺源则不载夏税麦。这一反常现象与歙县相比时体现得更为明显。歙县有当地最大的盆地,农业条件尚可,但其经界后的田亩数仅为大面积种茶的祁门、婺源的60%~70%,所纳秋税糙米却为此二县的3倍,夏税麦更是六县第一。田亩数与税米的比例如此悬殊,已初步反映出史料记载的问题。
对宋代祁门、歙县的田亩差距,叶显恩认为歙县田亩数系熟田之数,祁门则包括荒地、山、塘;或歙县为折算后的数字,祁门为田地、山、塘的总和。值得注意的是,《新安志》记录歙县田亩时已有“田园山地”字样,说明“山地”或“山、地”,是区别于“田园”或“田、园”而划入田亩的,并非全为熟田。至于折算,若歙县田亩经过折算,即便不加注明,也应略去“山”和“地”。对“田园山地”不计各自的具体数字,体现了当地统计山地时尚缺乏明晰的标准。
对于“田园”,漆侠先生指出,我国古代的田和园常紧密相连,并称田园,一般田种植粮食作物,园种植蔬菜果木,园并未独立出来,而是作为田的附庸;在社会实际中,园圃是否已与田分离,蔬菜业是否已独立成为一农业分支发展起来,待考,即便分离,也仅为一滥觞。漆侠先生所论主要是蔬菜业用地的菜园,但“园”既种植“蔬菜果木”,便存在指向茶园、林园的可能。从后世方志记载看,茶业极盛之祁门,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一度有七十一万亩“田园”,但明清两代“田地山塘”最多不超过二十六万亩,区分山林后田亩数大大缩减,幅度约为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大体上与唐末以来“业于茶者七八”的劳动力从业情况相契合。受地理环境限制,唐宋徽州传统农业投入高、效益低,茶业、林业等经济部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宋代徽州有“纸、漆、茶、茗以为货”,唐末祁门民众便已非主要从事传统农业,除茶业外,林业也是当地一大经济支柱,至明清还有进一步的发展。可以说当地经济基本结构框架与发展方向,在唐末已经形成,此后祁门的发展,并未跳出这一框架而发生根本性变革。通过考察宋代祁门税米与田园比例及民众从业情况,笔者认为其“田园”中应包含大量的茶园、林园。关于这一推测所涉及的山林之地缴纳贡赋的问题,下文另有探讨。要之,《新安志》所载田园不可能俱为粮田,因为这既不能匹配当地的经济结构,也难以解释祁门、婺源与大片田园不相称的低税米。
2.后代方志数据中山林之地记载的佐证
若《新安志》记载无误,则宋代经界后徽州逾三百万余亩的田亩数,在以后历代田亩数的记载中亦已达到相当高度。如元代官民田土最高时略高于宋经界后之三百万余亩,但排除职田等不纳粮田土,有粮额的成熟田土仅二百九十余万亩,反不及宋代。明代徽州田亩除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达三百五十余万亩外,基本在二百四十万亩至二百六十万亩之间浮动。清代“国朝通府原额田一万五千九百九顷”,地、山、塘折实田四千六百余顷,累计共二万五百余顷,此后至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基本维持此数。根据相关资料,现制成宋、元、明、清徽州的田亩数表(见表3)。
表3 宋、元、明、清徽州田亩数表 单位:亩
根据上表可知,在宋以后数百年的时间里,徽州田亩较宋代不增反减,且幅度颇大。叶显恩分析其原因在于历朝土地登记管理对穷乡僻壤鞭长莫及,以及各类田亩折算比例因时因地不同。这一认识具有启发性。根据方健的研究,宋代包括徽州在内的江南地区一般行浙亩,较宋亩更小,一浙亩约为今0.68市亩,明显小于明亩清亩。明清徽州亩制极为复杂,各类土地类型中,亩积最小之“上田”亩积一百九十步,最大之“下下地”亩积五百步,各县折算比率更有细分,区别于历代常见的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如将亩制变化考虑在内,则南宋经界后及后世徽州的总亩数变动或非如上表直观所示般随时间推移大幅缩减,反而是处在一个整体合理的变动区间。
既然南宋经界后田亩数记载与后世徽州田亩数发展相契合,那么宋代以后徽州方志中明确记载的大量山林之地与记录方式的演变,便对研究南宋经界后徽州田亩数剧增现象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淳熙《新安志》质属上乘,影响极大,其完成后,宋元明初,徽州府志屡有修撰,但随着弘治《徽州府志》的编纂,诸志皆佚。弘治《徽州府志》记录元代徽州田亩时,出现了与《嘉定赤城志》相似的把田、地、山作为三种土地类型的划分,其中元代延祐二年(1315年)经理自实“成熟官民田土”总计三万三千四百余顷,其中,田一万四千三百余顷,地三千七百余顷,山一万五千二百余顷,田、山各近半,田又不及山;记述明代徽州田亩时,已出现“官民田、地、山、塘”的字样。弘治《徽州府志》的统计方式被嘉靖《徽州府志》沿袭。清代徽州府志中,田亩进一步被细化为“官民田、地、山、塘折实”。道光《徽州府志》较详细地记载了清初以来徽州垦山以增田亩的过程,田、地、山、塘折实田即由实田、地、山、塘按不同比例折成实田后相加所得,并缴纳赋税。包括徽州在内的明清两代方志中,记录“官民田、地、山、塘”已是一普遍现象,说明明清时官府已将山林之地作为独立于田以外的土地类型进行精细化的管理。
故从历代方志数据的比对来看,《新安志》所载宋代徽州经界后逾三百万亩的田亩数,若确只为耕田,或折实后的耕地,则宋代经界后的徽州垦田数已为历代之最,这与宋代以后徽州人口的增加,土地开发的历史事实不符,尤其是与宋以后徽州方志中田亩被记录为田、地、山、塘不相匹配。
《新安志》历来被视作徽州方志的代表作,其史料价值毋庸置疑。结合上述宋代徽州的经济情况以及后世方志记载信息能够发现,《新安志》所载宋代徽州田亩数暴增的原因应与大量山林之地被笼统地记入田亩有关,而导致这一现象的问题症结在于山林纳赋。
1.经界后徽州地契文书中出现山林混于田亩之记载
徽州所在的江南东路邻近南宋帝都临安府,属南宋核心统治区,亦包含在绍兴经界的覆盖范围。从下面引用的宋代徽州地契看,南宋绍兴经界后,这些地契均展现了徽州田亩统计中的山林要素。《南宋嘉定八年祁门县吴拱卖山地契》中提到卖方吴拱“有祖坟山一片,在义成都四保,场字号项七仁后坞弍拾柒号尚(上)山在坟后高山,见作熟地一段,内取叁角,今将出卖与朱元兴”,该地契中已出现“山”和“熟地”这两种不同的土地类型之间的转化,但此处具体的换算方法和比例不详,与前述歙县“田园山地”的模糊记述相似。《南宋淳祐十二年徽州李从致卖山田契》称,祁门县归仁都人李从致、从卿、侄思贤等,“今自情愿将地名乾塘坞,系罪字号夏(下)山玖等拾玖号山肆亩,又民字拾壹号夏(下)田壹角贰拾步……今来无钱支用,众议将前项四至内山并田出卖与同里人胡南仕名下”,此地契内不同的“山”“田”分属不同的字号,且卖出时称“山并田”,可见已有“山”和“田”的划分。
宋代民间土地交易中的“山”与“田”划分不仅是私人行为,因为宋代田地交易中需要官府参与“移产割税”,也就是说私人土地交易中的山田记录形式与官府的田亩划分相对应,山田有独立对应的税收。如民间私人土地交易中,南宋的卖地契书《南宋宝祐三年祁门县周文贵卖山地契》载,卖方周文贵“今将前项四至内山地并大小杉苗,一并出卖与休宁县三十乙都张仲文名下……其山见经界本家户下,其税钱将来于文贵户下起割”,需起割的税钱出自周文贵种有“大小杉苗”的山地,可知祁门种杉之林地为受税之地,故在交易中被专门强调。另有《淳祐二年休宁李思聪等卖田、山赤契》《淳祐八年祁门胡梦斗卖山赤契》,均涉及山场交易,且有官印作为凭证,也说明这一问题。山地、山田、山场交易事关赋税,地契的内容记录了各类山林之地承担赋税的事实及其形式,官印则体现了官府对其进行的合法化管理。因此,徽州经界后民间契约文书中土地交易存在“山”和“田”的划分,这说明山林之地已经混入田亩中,田亩中不仅仅有农业耕地,也包括大量非耕田的山林之地,故南宋徽州经界后田亩数剧增问题应与此相关。
2.山林混于田亩源于山林纳赋
进入宋代官方田亩统计视野的山林应是具有经济价值,且有明确归属的山林之地,正因为有产出,才被纳入征税范围,而这又反过来固化了山林作为田亩的法定身份。
在宋代的制度设计中,没有产出的山林会被排除在征税之列。如北宋王安石改革中推行方田均税法,规定:“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此处不征税的山林分两类,一是“众所食利”,民众共同占有、共同受益的山林,二是所谓“瘠卤不毛”之地,它们没有特别产出,故没有征税。又大观四年(1110年),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时废业失所。监司其悉改正,毋失其旧。”这里方“不食之山”被禁止,不食之地是指那些不能耕种的土地,而“不食之山”应为没有特定产出的山林。可见,山林进入纳税视野,不在于其地之多寡,而在于是否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产出,具备上缴税收的条件。
宋代山林纳赋的制度诱因可上溯到中唐以后的税制变迁。随着人头税性质的租庸调制解体,新的两税法原则上据地出税,这使各种类别的土地都被纳入官府视线,尤其是官府财政紧张之时尤剧。
关于据地征税,以茶山为例,唐文宗时,盐铁使王涯“表请使茶山之人,移植根本,旧有贮积,皆使焚弃,天下怨之”,该提议欲集中茶山至朝廷管辖地域,从而控制茶叶生产。这遭到令狐楚的批评,称之为“实为蠹政……岂有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摘茶叶于官场中造,有同儿戏,不近人情”,后该动议被废除。结合令狐楚的批评可知,王涯的思路就是将茶山控制起来,针对茶地征税。唐穆宗长庆元年(821年)正月制:“度支、盐铁使、户部应纳税茶兼粜盐中,须纳见钱者,亦与时估匹段及斛斗,如情愿纳见钱,亦任稳便。”孙洪升据此认为,唐后期已对园户征税茶。但唐代园户是否已是特殊的户籍并缴纳赋税,尚缺乏其他史料佐证。较无争议的是唐德宗时,朝廷已对茶叶流通征取商税。结合上述史实可知,唐代对茶山征税虽未真正推广,但唐后期官府已存在直接加税于茶山的倾向,这为宋代对茶山征税奠定了制度基础。
宋代开始对茶山履亩征税,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茶租和折税茶。茶租起初主要推行于淮南十三场。北宋在淮南蕲、黄、庐、舒、寿、光六州设有山场制度,“官自为场,置吏总之,谓之山场者十三,六州采茶之民皆隶焉,谓之园户,岁课作茶,输其租,余官悉市之”,山场园户缴纳茶租,事实上已开始对茶山直接征税。政和二年(1112年)蔡京推行茶法改革,规定:“诸路茶园户,官不置场收买,许任便与客人买卖,仰赴所属州县投状充茶户,官为籍记。非投状充户人,不得与客人买卖。”新的茶户与原有园户相同,都是专业种茶户,他们原来没有茶税额,改革以后,重新确立了茶租,这从南宋茶租征收中能够发现这一点。如高宗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殿中侍御史林大鼐奏称:“如湖州产茶,诸县各有园户,祖宗朝并无茶税,州县旧来立岁额,每亩输三斤;”又宁宗嘉泰四年(1204年),知隆兴府(治今江西南昌)韩邈奏:“隆兴惟分宁、武宁二县产茶,他县并无茶引,而豪民武断者乃请引管认茶租。曾不知此辈意在借茶引以穷索一乡……乞下省部,除分宁、武宁二县外,其非产茶县并不许人户擅自认租,他路亦比类施行。”从之。南宋对湖州和隆兴府的分宁、武宁履亩征收茶租,这些园户都不是原来淮南十三场的园户,可见是蔡京茶法改革后才出现新的园户和茶租征收。
除茶租外,另一种茶山履亩征税的实践是折税茶。折税茶来源于宋代对茶的官榷。官府对茶垄断最关键的环节是控制茶业产品,要达到这一点,就需要把茶户生产的茶叶都收归官有。前述淮南十三场的园户由官府控制,其生产的茶叶一部分为茶租,另一部分也由官府收购,官府另付给园户茶本。而对淮南十三场之外的茶农,宋廷则采取购买和折税的方式,即“岁如山场输租折税,余则官悉市而敛之”。因为这些茶农种植茶树的土地很多是两税田地,如《宋史》载:“初,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地,不殖五谷,唯宜种茶,”因而这些两税茶地往往就成为折税茶的征收对象,“有百姓岁输税者,亦折为茶,谓之折税茶”。徽州方志记载中能看到“折税茶”制度的痕迹,如淳熙年间歙县夏税,含“租课麦三斗八升,内二升折麦茶一片”,即以茶折麦输租课。
元末明初徽州茶地纳赋的细则,也表现出与前代制度之间的渊源。元至正十七年(1357年)朱元璋部攻占徽州路,吴元年(1364年)改兴安府为徽州府,次年行乙巳(1365年)改科,规定“茶租折茶,内绩溪、黟田、地每亩科茶五钱,山、塘每亩科茶二钱,婺源、歙、休宁、祁门田、地、山、塘每亩科茶二钱”。嘉靖《徽州府志》补充道:“乙巳改科,岁征之式有九……六曰,歙县官白地夏税征茶者;七曰,其余夏税带办茶,踏勘茶株数目别行纳课者。”“乙巳更定岁赋之制,夏税之目有六……四曰茶,五曰官地茶,六曰民田土茶,丝、茶惟歙(县)有之,余五邑则否。”此时徽州茶园在田税系统中的地位已极明晰,茶叶本身甚至成为包括耕田在内的各种土地类型通用的纳税物品。
除茶地外,宋代另一种纳税山地为种植经济林的林地。前引地契中能看到种有“大小杉苗”的山地对应税钱,这反映出山林纳赋的特殊路径。林地虽亦是据地出税,但并非提供山林产品,而是税钱。这种纳税方式可能与唐宋之际税收中的“折解钱”相关。《新安志》云徽州:“粳既不多有,故下户有折解钱,自苗米一石以下每斗折纳见钱五十六文足,贫民以为便。自顷军食日多,乃增就附近三县取米,则三县下户得纳钱者益少。今自一斗九升以上皆输米,又有糯豆、草钱、
米、绢米之属。”可知并非皆纳本色税米,而是有一部分按“每斗折纳见钱五十六文足”的比例折钱交纳,又“下户有折解钱”“贫民以为便”,可知该项政策实际上影响着徽州大多数的人口及赋税征发,这也为广泛的林地纳税提供了可能,即种“杉苗”之林地不产米粮,但可通过折解钱的方式,缴纳税钱以为正税。
茶地、林地是宋代两种极具代表性的纳税山地,茶叶为宋代禁榷物,茶利之厚,仅次于盐;林地所产林木,则可直接作为商品卖出,并获得货币。徽州山区广布,茶地、林地甚多,正因为茶地、林地是有特别产出的受税之地,方在统计中被混入田亩。
3.山林纳赋促使徽州经界中山林作为田亩进行统计
山林纳赋要求大量具有经济价值、归属明晰的茶地、林地等山林之地进入税籍,这促使国家对此山林之地进行统计。当然,前引诸地契史料已看到民间百姓和基层官府山林估量和税收征纳,这说明山林作为纳税田亩进行统计经历了民间自发行为和各地基层官府的个别田亩统计实践。宋朝中央推行的整体田亩税收统计只有北宋时期的方田均税和南宋时期的经界法,而前者仅在北方平原地区推行,故将山林纳入田亩统计主要是南宋时期的经界法。
南宋绍兴经界中对山林之地统计分类的规定,现存正史史籍少有提及,但由其他史料回溯,仍可知其大略。淳熙五年(1178年)袁采所撰《袁氏世范》称,温州乐清县“人有田园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且如田亩,有因地势不平,分一丘为两丘者,有欲便顺并两丘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为田,又有以田为屋基园地者,有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虽有经界图籍,坏烂不存者多矣”。按南宋历次经界施行之时间,孝宗在位期间至少有过两次持续时间很短的小规模经界,且都晚于淳熙五年,故袁采所言实与绍兴经界后三十年间“诸道经界图籍多散佚”的情况更加契合。“人有田园山地”,“有以屋基山地为田,又有以田为屋基园地”,说明当时民间已有各类彼此可做转换的山地与田,并在绍兴经界中作为不同的土地类型被计入经界图籍。
成书于绍兴后的各地方志开始广泛地将山林等土地类型从“田”中区别出来,并对其纳税情况详加记录,在这些记载中,如“园”“地”“山”,可视作几种原始的大致分类,各地在此基础上各有细分或扩展。如《嘉定赤城志》统计台州田约2 628 283亩,地约948 222亩,山约1 753 538亩,田略少于地、山之和。《景定严州续志》所载:建德县民产数中,“坊郭基地以丈计,得三万三千八百六十四。田以亩计,得十三万一千六百三十五。山若桑牧之地以亩计,得五十四万五千二百九十七。”淳熙年间,福州则有:“园、林、山、地、池塘、陂、堰等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顷五十一亩二角四十五步……以今垦田若园、林、山、地等顷亩较之国初始增十倍。”
与同时代的台州、严州、福州等临近地区相比,徽州的特殊性在于当地方志对山林缴纳贡赋的记载较为模糊。如《新安志》卷二《税则》云:“凡六县田产未经界前为百五十一万六千三百亩半,经界为三百万余亩,今为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五百五十三亩有奇。”这里并没有将田产再细分为田、地、园、山、林等具体名目。而在各县的田地统计中,仅歙县称“田园山地”,余五县皆称“田园”,也没有具体园、山、地的详细亩数。此外,如果把《新安志》中六县各自田亩数相加,竟和文献记载的田亩总数有出入。如经界前六县各自田亩数相加计1 515 877亩,与官方文献中经界前田亩数相比,差额为423亩。“打量”和“纽折算计”是经界中两个最困难的环节,徽州经界后的统计延续了经界前的模糊表述,如“有奇”“经界增加”,说明难以进行精确计算。直到淳熙中,田亩数记为2 919 549亩,一州总额与六县之和的误差已缩小至4亩左右,才逐步精准。可见纳税山林进入税籍,并获得田亩的法定身份,在徽州地方实有持续固定、细化的过程。且这一趋势在宋代以后的徽州仍然成立。如元代鱼鳞图册《至正二十四年祁门十四都五保鱼鳞册》载该保“山总三千一百四十七亩三角五十步”,已出现较详细的数目统计,到明清两代则体现得更加清晰。
综上所述,《新安志》载宋代徽州田亩数应为经界初期田亩与各类山林之地的总和,其未对山、地、林等各土地类型做更具体的划分,详细数额也不明晰,由此造成了南宋经界后徽州田亩数剧增的虚像。
自南宋时,东南广大山林已作为新的土地类型记入方志,官府对山林之地征收赋税,进行土地管理,已日渐成为经济管理的一大趋势。结合宋代徽州文献,这一趋势在徽州同样成立,除为《新安志》载宋代徽州田亩数进行再考辨提供了新视角外,其对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的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研究,以及南方山区的区域性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
1.宋代土地概念走向丰富
土地制度历来是中国古代史研究的重点之一,不过在宋及以前的土地制度史研究中,其传统研究对象往往指向作为农业耕地的田地,故对宋代的山林纳赋问题殊少关注。然结合前述南宋南方山林普遍征税的事实,学界传统上对“土地”这一概念的理解似乎显得简单化了。
山林很早就有我国民众从事经济生产的足迹,自秦汉以来,山林川泽名义上属国家所有,利归皇帝,但山林川泽习惯上与当地居民共有,官府对其占有、管理的手段主要是封禁。东晋南朝的山林私占主体为豪强,官府对此类私占的管控总体上并不成功,更与税无涉。唐前期曾征收“山泽之赋”,但主要是针对矿产、盐井开发采取置监管理,其余山泽之利仍“公私共之”。除矿产、盐井外,唐代山泽之利中最重要者为茶叶,并有专门的茶税,史称:“初,德宗纳户部侍郞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为常平本钱。”此什一茶税主要是在茶叶的流通环节征取商税,而非直接税于产茶山地。对山地征田税出现在唐武宗时期。会昌元年(841年),敕:“如有荒闲陂泽山原,百姓有人力能垦辟耕种,州县不得辄问所收苗子,五年不在税限,五年之外依例纳税。”可供开垦的山原区别于一般田地,但“苗子”是典型的田税税物,说明朝廷对此类山地已开始按田税的方式征收赋税,这与前代相比是一个较大变化。
北宋时不立税的“瘠卤不毛”,大抵对应唐武宗敕令中“荒闲陂泽山原”难以开垦的部分,此时除十三山场及南方诸路部分州县之茶山外,多数山林尚不在征税之列。关于宋代山林纳税的史料主要集中于南宋,因各类山林之地或模糊或明确地记录于方志中田亩一项,加之带官印地契的佐证,故南宋时官府对山林征税的方式也应带有田税的色彩,且其征税行为得到了有效实施。经过唐宋时期漫长的历史变迁,朝廷对山林征税以及管理的日趋精细化,至南宋时已不是一州一县的个别现象,而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趋势。这为理解唐宋之际田税制度的变迁提供了一个以往受忽视的截面,即田税的指向,也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一大重要概念——“土地”,至少在山区广布的南方,它的内涵要比传统观念所理解的更加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