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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贼王”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线索,乐汇天下科技擅自提供下载侵权游戏并提供充值消费,被海淀工商分局处以2937.03万元的罚款。
7月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发布了一项行政执法公告,称根据“海贼王”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线索,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提供下载“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游戏软件客户端,并提供手机在线应用、购买虚拟货币进行充值消费。海淀工商分局对当事人处以2937.03万元的罚款。
公告附件还列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内容。
原文链接:http://www.hd315.gov.cn/fjzd/hdfj/xzgg/201707/t20170706_13804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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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哪些坑?被恶意抢注了如何反击?关于注册商标的经验分享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7〕第774号
当事人: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4号楼三层308室
注册号:110108015416678
法定代表人:姚伟
经查:商标权利人: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取得第624002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海贼王(海贼王及其图形),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截止)。注册有效期:201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1日取得第6240023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海贼王(海贼王及其图形),核定服务项目(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网络通讯设备;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内部通讯装置;光盘(音像)(截止)。注册有效期: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又查:当事人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底在360手机助手、百度、豌豆夹、联想应用商店的手机软件运营平台上,使用了“口袋海贼王”作为游戏软件名称并提供下载安装使用,在360手机助手、百度、豌豆夹、可可游戏中心的手机软件运营平台上,使用了“街机海贼王”作为游戏软件名称并提供下载安装使用。且在《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游戏界面及宣传页面使用了标识含有“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的图标。其中,“口袋海贼王”的图标中间为“口袋海贼王”字样,主体左侧为草帽骷髅图形,图形中绳索通过“口袋海贼王”字样下方连接右侧船锚图形。“口袋海贼王”字样上方为双横线,双横线中间有小字体“one piece”字样(直译为“一片”、“一张”的意思),“口袋海贼王”字体较大且醒目,图案及上方文字均围绕这五个字排列设计,其中“海贼王”字体为深色显示,明显突出于“口袋”字样。“街机海贼王”的图标中间为“街机海贼王”字样,主体左侧为草帽骷髅图形,图形中绳索通过“街机海贼王”字样下方连接右侧船锚图形。“街机海贼王”字样上方为双横线,双横线中间有小字体“one piece”字样(直译为“一片”、“一张”的意思),“街机海贼王”字体较大且醒目,图案及上方文字均围绕这五个字排列设计,其中“海贼王”字体为深色显示,明显突出于“街机”字样。当事人使用的商品名称和商标标识与商标权利人的“海贼王”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上述两款游戏消费者均通过下载软件客户端进行手机上在线使用,并且通过购买虚拟货币进行充值消费,当事人共计收取游戏分成款29370330.99元。当事人侵权所获得的违法经营额为29370330.9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公证书、司法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合作协议复印件、对账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局于2015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15年8月18日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当庭提出当事人使用的“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的“海贼王”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权利人未按照要求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且“海贼王”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我局拟作处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我局认为当事人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合法有效,故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9370330.9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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