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手在市场行窃
男子见义勇为上前阻止被刺死
……
这事当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7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来了!
死刑!
路见他人身处危难,你会做出怎样的抉择?广西省贵港市平南县的凌某用一腔热血诠释了见义勇为的定义——为了制止两名当街行窃的小偷,他献出了宝贵的生命。7月5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陆某刺死见义勇为者凌某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抢劫罪的罪犯陆某执行死刑,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陆某、陈某与邱某(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到桂平市扒窃,并由邱某租赁一辆轿车以方便作案。次日8时许,被告人陆某等四人一同乘车前往桂平市。
在途经平南县平南镇西街热卖场时,被告人陈某、陆某先后下车行窃未果,陆某向陈某提议到平南县平南镇仙芦市场内寻找作案目标进行扒窃,并告知邱某将轿车开到平南县人民医院门口附近等候。
在仙芦市场内,陆某用镊子对一名骑电车的妇女实施扒窃,被害人凌某(殁年45岁)发现后提醒该妇女,致使扒窃未能得逞。当凌某质问陆某时,陈某见状上前协助陆某。
凌某见状从路边一个卖豆腐的摊位上拿起一块木板进行自卫,陆某则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对凌某进行威胁,陈某亦拿出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向凌某和周围群众。期间,凌某被陆某持弹簧刀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导致大失血而死亡。
次日,陆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贵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陆某提出上诉。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以(2015)桂刑三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被发现后当场持刀行凶,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陆某在公共场所持刀抢劫并致见义勇为的群众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
陆某曾因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又犯抢劫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陆某虽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遂核准了广西高院的刑事裁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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