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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强制拍卖还有效吗?

村银网  · 公众号  ·  · 2018-11-0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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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案例:

在银行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中,如法院拍卖时据以确定拍卖保留价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已经完成的拍卖还有效吗?

天铎观点:

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的,依据该评估报告进行的强制拍卖并非当然无效,应当全面审查拍卖过程,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一、拍卖程序启动时评估报告有效期未满,但在拍卖过程中有效期届满的,拍卖有效吗?

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法院在【(2013)民申字第1704号】《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之前拍卖程序就已启动,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后, 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并未发生显著变化而导致拍卖结果不公的,拍卖应当有效。 另外,北京市高级法院在【京高法发(2008)48号】文,江苏省高级法院在【苏高法(2018)86号】文中, 均明确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拍卖程序已启动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

因此,除非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拍卖时间过长,致使拍卖保留价已明显丧失公允价值的,在拍卖程序启动后,评估报告有效期才届满的,不影响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及其效力。

二、拍卖程序启动时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的,拍卖有效吗?

法律、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同样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法院在【(2014)执监字第23号】《申诉案执行裁定书》中认为,拍卖当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对按照过期的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无异议,执行法院以该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底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在【(2001)执监字第232号】《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中,最高法院一方面认为评估报告已经过期的情形下,未经重新评估确定拍卖保留价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另一方面又认为重新评估的价格未超过原拍卖价的可维持拍卖结果,超过原拍卖价的则应重新拍卖。

因此,拍卖程序启动时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时,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按照已过期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的,不影响拍卖的效力;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当重新评估。如拍卖已经完成,但重新评估的价格未超过原拍卖价的,仍可维持原拍卖结果。

天铎建议:

1、银行应请求法院督促拍卖机构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启动拍卖程序;

2、如拍卖程序启动时,评估报告期限已届满的,应取得被执行人同意按该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的书面意见;如被执行人不同意的,最好重新评估;

3、如拍卖程序启动时,评估报告期限已届满,但拍卖又已完成的,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银行仍然不要放弃,对重新评估价未超过原拍卖价的,应请求法院维持拍卖结果。

作者:北京天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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