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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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互撤权证却未尽告知义务,违法!

土地观察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8-09-0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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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4年6月16日,云南省勐腊县易武镇曼腊村委会丁家寨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丁家寨村民小组)的村民张艳泽向勐腊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申请撤销范春生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政府根据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核实后认定的相关事实,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腊政发〔2015〕15号《关于注销范春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香椿林地块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15号决定),注销了范春生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范春生不服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15号决定,撤销张艳泽持有的林权证。州政府复议审查后作出西政行复决字〔2015〕10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15号决定,责令县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张艳泽不服州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艳泽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州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未告知张艳泽有关范春生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事宜。二审法院认为州政府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违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未对复议申请人范春生提出的要求撤销张艳泽林权证的请求作出回应,遗漏了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属程序违法。一审判决驳回张艳泽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由州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具有一定的准司法性,应当遵循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当事人基于正当程序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参与行政复议,才能充分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发挥监督和纠错的职能,体现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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