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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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共性问题解答(一)| 保健食品产品属性名应如何确定?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查封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时,应当如何办理?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5-02-08 06: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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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健食品产品属性名应如何确定?


答: 产品属性名应正确表明产品的剂型或形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所列保健食品剂型名称有规定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其规定。无规定但有适用的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食品分类;无适用的国家标准的,应符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既无国家相关标准,也不属于《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产品形态与食用方法,以及类似产品属性名,并有充足依据支持。对于阿胶类保健食品,产品属性名应符合“块”等食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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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使用有机溶剂提取、纯化、酶解、发酵、合成、破壁等特定前处理工艺的原料申报保健食品,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审评要求?


答: 采用有机溶剂提取、纯化、酶解、发酵、合成、破壁等特定前处理工艺制备的保健食品原料,工艺过程复杂,对质量控制要求较高。使用此类原料申报保健食品时,有以下注意事项和审评要求:


一、申请人除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等现行规定,提供原料的详细制备工艺、工艺说明、工艺合理性依据、质量要求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申报资料外(有适用的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的原料可免于提供生产工艺),还应明确原料来源、生产商信息。


二、技术审评中,将加强此类原料的关联审查,对采用酶解、发酵、合成等特定前处理工艺的原料视同提取物进行审查,并基于风险对原料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开展关联核查,以确保原料安全、质量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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