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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菜也吃青春饭,背后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1-05 09:32

正文

作者: 星海弯湾,上海政法学院




近日,因为要求摊贩女性45岁以下、男性50岁以下才能摆摊,武汉一家菜场被推上风口浪尖,有商贩说他们无法再继续卖菜了,部分网友调侃:卖菜也需要吃青春饭嘛。
笔者并不认同商场的做法。
吃青春饭意味着从事某个工作需要一定的年龄要求,一般适用于部分特定职业,如果将吃青春饭的职业范围扩大,那么 在这背后就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
据了解菜场为了升级改造而对摊贩们进行超市化管理,才做出了这条要求,菜场回应该要求没违反国法,超龄商贩身体可能承担不了工作风险。看似维护商贩身体的做法的背后其实是性别我不禁思考隐藏在背后的法律问题:这家菜场的做法是否合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哪些合法权益?今后该如何规避这样的现象,更好地维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菜场的做法是一种 涉嫌违法的性别歧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男女就业平等,卖菜并非一项特殊工种,菜场在同一工种下对女摊贩的年龄要求更高,提高了对女摊贩的录用标准,因此本文认为,菜场的做法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对女摊贩们构成了就业性别歧视, 侵犯了她们的劳动权
菜场的做法还构成了 年龄歧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虽然该条法律只列举了不得因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歧视劳动者的四种情形,没有包括年龄歧视,但是根据类推解释,立法者在这四种情形下加了“等”,因此本文认为该条款是一项兜底条款,换言之,除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外,其他可能会对劳动者构成歧视的行为也应该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而男摊贩50周岁,女摊贩45周岁均小于法定退休年龄,菜场无正当理由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摊贩的年龄做出限制,是一种年龄就业歧视,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民劳动权的违法行为。
不仅如此,该菜场的做法 还涉嫌违宪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菜场侵犯了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平等权利,这是属于 公民的基本权利。
菜场以担心商贩的身体为理由限制入驻商贩的年龄大小,看似温情满满,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双重就业歧视,包括对高龄劳动者的年龄歧视以及对女性商贩的性别歧视,不仅违法还违宪,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和基本权利。
诚然,菜场出于优化管理和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下在选择入驻人员方面有自己的权利,但是企业行使自己的用人权并不代表可以进行就业歧视,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公民的劳动权, 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就业。
40周岁到50周岁这个阶段,对于劳动者来说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阶段,菜场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断了摊贩们的一条谋生的道路,那么对于该如何维护摊贩们的合法的就业权利呢?
菜场背后的运营方是三家企业,做出该要求的也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因此摊贩们可以因菜场的不当行为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的不合法的行为进行约谈和整治。
虽然上述措施让企业更改做法,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就业歧视,本文认为,上述法条虽然对不得歧视劳动者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每条都没有惩罚措施,只是宣誓性的条款 ,这对于企业来说违法成本小于获取的利益则会加大企业违法的概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
因此从立法角度来看,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进一步完善 ,为劳动者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还应当设立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避免人才流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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