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欢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信息处数据管理科科长;
林子恒,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信息处综合组副组长。
审判管理是法院工作的中枢,审判管理现代化是法院工作现代化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实践不断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形成诸多经验和探索,但部分地方法院审判管理仍存在理念不够科学、体系不够健全、机制尚待完善、能力尚需提升等问题。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迈向现代化的审判管理,助推审判执行工作现代化,需要实现审判管理的理论逻辑从还原论向系统论转变,审判管理的体系框架从碎片化向整体化完善,审判管理的运行机制从分散化向一体化优化,审判管理的实践能力从专门化向专业化提升。
中国共产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院工作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支撑和保障。审判管理是法院工作的中枢,法院工作现代化离不开审判管理现代化。如何在审判工作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统筹“公正与效率”,以审判管理现代化服务和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现代化,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成为审判管理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课题。
审判管理是司法改革的产物。围绕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与具体内容的变迁,通过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五年改革纲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院工作报告”)进行梳理,可将审判管理的沿革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萌芽期,即
2004
年以前,审判管理初具雏形;第二个阶段是形成期,即
2004-2011
年,审判管理不断完善;第三阶段是发展期,即
2012-2022
年,审判管理蓬勃发展;第四阶段是成熟期,即
2023
年以来,审判管理不断取得新突破,逐步朝着现代化方向迈进。全国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结合职能定位和审判工作需要,不断开展审判管理改革创新实践,推动审判管理从分散走向集中,从原则走向精细,从自发走向自觉,并持续深化完善。
(一)萌芽阶段(
2004
年以前):审判管理初步提出
改革开放前,法院系统并未形成体系化的审判管理工作制度,也没有设置专门审判管理部门。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诉讼案件大幅上升,审判执行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管理模式亟待变革。
1992
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首次阐述了审判工作管理与法院管理的关系,将“审判工作管理”这一概念独立出来。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1999-2003
)》首次提出了“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正式提出“审判管理”概念。这一时期,审判管理机制探索主要聚焦案件流程管理和审判质效评估等方面。
2002-2004
年法院工作报告连续提到案件流程管理,各级法院制定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探索案件的实体审理和流程控制相分离,将流程控制的权责赋予专门机构负责。江苏、上海、四川等地的人民法院分别开展审判质量指标体系改革探索,通过科学设置指标对审判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及结果运用。以江苏法院为例,
2003
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出台《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等内容予以规定。
(二)形成阶段(
2004-2011
年):审判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4-2008
)》强调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组织制度,明确审判管理职责,确立了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在全国推开。
2009
年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加强对案件的考核评查。”这一时期,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初步建立,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法官审判绩效管理制度日益健全。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2013
)》提出,“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由碎片化发展向系统性建设完善。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地方法院专门审管机构陆续设立。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功能定位,围绕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二十项工作措施。江苏高院于
2004
年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
2008
年下发《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健全以专项审判管理手段为支撑的审判质效控制机制,具体包括:强化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加强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建立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完善审级监督和院庭长依法监督指导办案制度,构建了全方位、立体化的审判管理体系。全国法院审判管理的组织、职能、制度框架总体搭建起来,有目标、有体系、有组织的审判管理改革蓝图基本奠定。
(三)发展阶段(
2012-2022
年):审判管理工作全面加强
2012
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战略部署。在此背景下,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4-2018
)》(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发布实施。“四五改革纲要”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要求,针对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机制、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目标,明确了审判管理改革创新的方向与任务。在此时期,为保障司法公正,加强外部监督,法院加强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庭审直播、文书上网和审判流程公开等工作,司法公开改革不断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9-2023
)》明确提出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进一步深化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这一时期审判管理改革突出三个方面:一是构建新型审判权制约监督机制,把握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定位和边界,确保院庭长监督管理“不缺位”“不越界”。围绕新型制约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了“四类案件管理”“重大敏感案件管理”等工作机制,规范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范围和运作流程。江苏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审判权制约监督的实施意见》,细化了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规则和院庭长监督管理规定,开发院庭长监管系统模块,确保监督管理全程留痕,形成了审判权监督管理的“四梁八柱”。二是强化统一法律适用。针对“类案不同判”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统一法律适用、强制类案检索等系列机制,江苏高院出台《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研发类案智能检索系统,保证法律适用统一。三是依托数字法院建设赋能审判管理。以信息化、智能化赋能审判管理促进与服务作用,全国法院形成了一大批数字审管应用,为流程监管、司法统计、业绩考核等工作提供了数字化手段。江苏高院将审判管理办公室与信息技术处合并,构建全省法院办公办案“一张网”,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全过程网上监管、全数据网上应用,促进审判管理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形成审判质效数字化引领司法决策科学化、管理职能集约化实现管理平台一体化、管理制度立体化生成审判管理系统化、管理过程信息化催生管理工作现代化的工作格局。全国法院审判管理理论、制度、机制不断创新,审判管理工作持续加强。
(四)提升阶段(
2023
年以来):审判管理现代化不断迈进
经过实践的不断探索,审判管理从原始、分散、自发、被动的管理逐步演变为系统、组织、科学的管理,形成了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基本职能、体系框架,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赋能提质增效。但管理“行政化”“反管理”“唯指标”等问题仍在部分法院存在,深化审判管理改革、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任重道远。
2023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一系列审判管理改革:为科学综合评估案件质效,制定新版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经过试点后在全国全面施行;为查摆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司法数据会商工作,不断放大司法数据价值;为解决“类案不同判”、有效加强法律适用统一,推行院庭长阅核制;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3
年的工作报告中首次将“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内容独立成段,着重强调了审判管理统一法律适用和发挥科学考评“指挥棒”的功能。江苏高院出台《关于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的意见(试行)》,推进落实八类办案人员权责清单,强化办案流程智能节点管理,注重审判管理数字赋能,审判管理工作向着现代化迈出坚实的步伐。
审判管理对于高质量推进执法办案、保障严格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当前审判管理在部分法院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审判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部分地方法院在管理体系、机制、效能等方面距离审判管理现代化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
(一)审判管理理念尚待更新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审判管理交融了“审判”与“管理”两个领域,具有较强的复合性与复杂性。部分观点认为审判不需要管理,或者审判管理是阶段性产物,未来会逐渐走向消亡;部分观点认为加强审判监督管理会干预审判权独立运行,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去审批”“去行政化”理解为“否定审判管理”。实践中,审判管理与审判权运行往往边界不清,界限模糊,导致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院庭长有时在实际管理中缺位。部分法官对管理未形成自主意识,依靠外部管理大于自我管理,审判管理“谁来管”“如何管”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审判管理理论认识仍有所欠缺,对于审判管理的科学定义、基本原则、主要方法、职能划分等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法学界还存在一定争议,尚未形成自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导致审判管理理念跟不上、定位不够准确、方式方法不够科学。
(二)审判管理体系尚待完善
当前,审判管理体系框架已经建立,但仍需进一步健全。就规范层面而言,审判管理的相关依据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诸多管理规定较为原则,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制度规范。从历史发展看,审判管理实践在不断地创新和改进,审判管理制度也需不断更新与修改,但目前整个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尚缺乏系统性整合。从审判管理责任体系看,不同审判管理主体在实践中对组织目标的整体把握、组织职能的分工和协调存在认识偏差,造成职能分散,未能形成整体合力。
(三)审判管理机制尚待健全
审判管理要服务保障整个审判体系的流畅运转,机制的健全完善尤为关键。当前,全员参与的“大审判管理”格局尚未形成,部分法院存在“审判管理是审判管理部门的工作”这一认识上的误区,审判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形较为普遍。审判管理的责任主体多元、职能分散,缺乏有效的工作配合机制,难以推动各责任主体形成审判管理的合力,容易导致审判管理有制度无执行、有责任无追究。同时,各审判管理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工作配合机制,导致审判管理工作零散化、碎片化,缺乏系统性、规模性,审判管理的整体效应不强。
(四)审判管理能力尚待提升
审判管理的复合性要求推进审判管理工作既需具备审判专业知识,同时需兼具管理的思维与能力。从人员层面来看,内设机构改革后,部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力量弱化。基层法院虽保留了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但往往与研究室、审监庭合署办公,配备的大多为司法行政人员,具有审判经历的人员偏少,实际从事审判管理的力量比较单薄,审判管理组织存在“名为加强、实为削弱”的现象。审判管理工作往往侧重于事后管理,即“发生什么问题管理什么”,导致审判管理工作总体处于被动状态、等靠状态,管理的主动性不足。从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上看,当前管理手段较为传统,在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审判效能的创造性上方法举措不够,正向激励不足,存在管理手段单一化的问题。智能化水平不足,很多管理仍停留在数据统计、信息核查等环节,通过数字化手段对司法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的管理水平不足。有的法院审判管理手段过度依赖指标管理,缺乏多项机制的配合联动,往往出现指标好看但实际的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并未明显改善的情况。
三、路径选择: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审判管理的系统建构
经过不断地探索实践,我国审判管理逐步形成了体系化与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取得了许多成绩与经验,但也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中国审判管理何处去,需要在党的二十大确立的中国式现代化整体图景中加以考量和把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审判管理理念、体系、机制、能力全方位现代化,以体现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适应时代发展的科学的、现代化的审判管理支撑和服务审判工作现代化。
(一)从还原论到系统论:完善审判管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
现代化国家建设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和路径选择,法治现代化中的审判管理现代化亦然。还原论旨在将复杂的事物、现象分解为各部分来加以描述和理解,更易于理解局部,解决单一问题。系统论旨在将各要素以整合的系统作为理解的对象,有助于从整体上理解问题,探究各要素各主体在系统中的互动关系。系统观念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方法论之一,有力夯实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根基,为审判管理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指引。推进审判管理,必须将审判管理置于中国特色司法实践、中国式现代化的系统中去理解。
1.
明确审判管理现代化的目的
法是漂浮在“情理”大海上的冰山,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引导审判行为,助力法学上的构造,诠释社会观念,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服务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得以有序运作。审判管理需要把法院组织作为一个系统去考虑,综合各种要素并按照审判制度的根本目的去统筹安排。审判管理就是通过审判管理的职能与权限,调配审判活动所需要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审判实现公正、提升效率。随着法院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审判管理的形式会不断演变,需要时刻以现代化审判管理理念为指引,推动实现审判与管理相互促进。
2.
厘清审判管理现代化的定位
审判管理现代化是审判管理全方位的变革,在实践进程中需要在法院工作全局和司法改革大局中把握自身定位,协调和平衡相关重大关系。一是,统筹公正与效率关系。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决定了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审判管理现代化要辩证把握“公正与效率”关系,充分认识效率内含于公正之中,以公正司法为前提推进审判质效提升,在审判管理过程中兼顾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推动法官平衡个案特定的和系统的后果。二是,统筹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要充分认识到审判需要管理、审判能够管理、审判应该管理,确保审判人员有限制地思考。权力必须被制约监督,有审判活动即有广义上的审判管理。同时也要厘清审判管理的边界。审判管理是衍生、从属于审判权的辅助权能,不能超越审判权而独立存在。审判管理应当紧紧契合审判实际,不能违背司法制度设计的初衷,既要尊重审判活动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还要遵循审判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促进动态的审判职权优化配置。三是,统筹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硬管理”和“软服务”是管理手段的一体两面,审判管理的目的旨在实现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故要突出制度刚性,强化管理制度落实。同时更要坚持以人为本,寓人性化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现管理,由偏向“负向压制”转为“正向引导”,增强法官对管理的认同,激发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实现静默化管理的局面。
3.
明确审判管理现代化的路径
审判管理现代化应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实现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一方面,树立系统管理理念。坚持“案件审理与社会治理并重”的理念,促进审判工作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与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民群众司法期盼结合起来,看到审判对增大社会整体规模上正义实现的贡献,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司法理念,以高质量管理助力高效能治理,通过现代化的司法追求社会生活的内在秩序。注重内外部评价相结合,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本要求贯彻到审判工作各阶段各环节,最大程度缩小法院自身和人民群众外部感受之间的偏差。另一方面,树立科学管理理念。审判管理的科学性要求审判管理尊重司法规律,以新版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为抓手,在规范、引导审判执行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践,构建符合审判权力运行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审判管理到位不越位、放权不放任。
(二)从碎片化到整体化:健全审判管理现代化的体系框架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良法善治”,包括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实施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也应遵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逻辑,即具备完善的规范体系使得管理有制度依据,同时具备良好的组织体系确保管理效能发挥。
1.
健全审判管理规范体系
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模式,需要整合相关管理事项,形成结构完备、程序严谨、制约协同的制度体系。健全法院内部各部门审判管理权责制度规范,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为互相配合衔接提供依据。对既有的审判管理规范系统分类、整合,对模糊处予以明确,对缺漏处予以补充,及时更新完善制度规范,与时俱进避免管理的滞后。全面梳理整合审判工作事项,构建横向上从诉前调解到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全过程,纵向上包含各审理层级、各业务条线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形成现代化的审判管理规范体系。
2.
健全审判管理组织体系
管理是一个系统。管理模式的架构必须符合系统论的基本原理,通过系统的整合使系统发挥大于部分之和的合力。针对管理责任碎片化问题,着力改变审判管理机构单打独斗局面,推动建立“大审判管理”工作格局,实现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流畅运转。通过健全审判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权责清单,明确院党组、院长、庭长、审判长、法官等审判管理的主体权责,立案、审监、政工、督察等部门的协作管理职责,完善系统化的审判管理模式,构建相互配合、责任分明的管理与协调机制。完善法官作为管理者管理法官助理的运作模式,压实法官助理责任,健全团队协作的管理机制,保证司法产品的质量。打通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业务联动,明确上级法院通过审管会议、质效评价、案件评查等机制加强对下监督管理,下级法院加强信息反馈、措施落地,构建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审判管理信息沟通渠道。
3.
健全审判质效评估体系
对审判活动的管理,需要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科学合理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科学理解和整体把握指标体系内各项指标的相互关系,而非孤立、割裂地看待各项指标,防止盲目追高。比如在提升二审开庭率指标时,要注重庭审实质解纷功能的发挥,实现降低申诉申请再审率和生效裁判被改判率、被发回重审率的效果,而非相反。在提高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时,要防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违规进入诉讼“美化指标”,等等。狠抓案件比、案访比等衡量矛盾纠纷实质解决的关键指标,为人民群众衡量司法公平正义提供“标尺”。强化对审判质效指标的提示、预警和督导,充分发挥指标体系“指挥棒”作用,尊重法官主体地位。通过指标将案件管理与人员考核有机贯通,完善针对性强、级差合理、简便易行的全员绩效考核办法,区分人员类别、岗位特点、案件类型,全面、客观、科学、合理反映办案质效,通过“管住案”实现“管住人”“治好院”,一体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
4.
健全审判管理保障体系
审判管理的专业化依赖于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需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部门作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作用,健全问题收集、分析、反馈、解决机制,积极协调其他各管理主体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压实各层级审判管理职责,加强对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情况的跟踪问效,将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纳入全员绩效考核,着力增强法官管理主体意识,确保各责任主体及时履行管理职责。随着新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强化数字审管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依托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赋能提高审判质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诉讼体验感和满意度。
(三)从分散化到一体化:优化审判管理现代化的运行机制
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来源于不同动力机制的协调演进。机制是体系的子单元,审判管理要服务保障整个审判体系的流畅运转,机制的完善畅通尤为关键。通过充分优化审判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推进审判执行工作改革实践。
1.
健全完善案件质量把关机制
案件质量是法院的“生命线”。完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依托审判质量评估、实质化案件评查、院庭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等多重机制,健全案件质检机制,确保法律推理是考虑后果的、协调的和一致的,全方位促进办案质量提升。一是,完善院庭长阅核制度,坚持裁判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由院庭长依职权阅核的原则,从阅核主体、范围、权限、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明确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职责,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阅核的智能化水平,实现院庭长通过阅核机制提升案件质量管理的工作目标。二是,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功能,健全审判委员会“抓大事、议要案”职能,及时提炼典型案件裁判规则,加强总结审判经验,实现疑难案件漏洞确定与填补的统一性。三是,健全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完善类案强制检索工作要求,畅通上下级法院请示答复渠道,完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平台,促进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统一。四是,推动案件评查规范化建设,健全案件评查规范体系,明确评查标准,规范评查程序,推进案件评查机构建设,完善智能评查系统,发挥“评案”与“考人”的联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