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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晋:《驳复仇议》|一场“为父报仇”案引发的千年“论战”·专题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28 09:14

正文

《驳复仇议》——一场“为父报仇”案引发的千年“论战”

作者:钟晋,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作者授权推送

责编:牧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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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邽人徐元庆,因其父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便手刃杀父仇人并投案自首。《登幽州台歌》的作者陈子昂(初唐诗人,公元661-702年)时任谏官,他向武后提议处死徐元庆以禁止“血亲复仇”,然后在徐的家乡表彰其孝义,并请朝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以作将来处置礼法冲突案件的典型。


杀人偿命乃法之明令,而为报父仇亦出于孝道,陈子昂提议“诛其人”而“旌其闾”,似乎做到了“法”与“礼”之间泾渭分明,且其有拟定疑难案件“判例法”以指导将来司法实践的意识也难能可贵 。但柳宗元(唐宋散文八大家之一,公元773-819年)却认为陈子昂的观点错误,专门写下一篇驳论性的奏议《驳复仇议》,批驳初唐陈子昂提出的“既诛且旌”的观点。

         

其主要论点有三:


一是礼法应当协调统一。礼与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并焉”,据此提出一个“二难推理”

——如果诛杀应受到表彰的人,则是滥用刑罚;如果表彰应该诛杀的人,则是僭越礼义。

若朝廷真以陈子昂“礼法”分隔的建议昭告天下,就会使意欲尊崇礼教和规避刑罚的人都无所适从。



 

二是礼法应通过探究事情缘由得于统一。“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最终都不过是为了使礼法归于一致罢了。只有弄清真伪、明察是非,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与礼,据此提出一个“证据问题”


——本案先应查清复仇的缘由再行决断。如果赵师韫是因私怨杀死徐元庆的父亲,而其他官吏又纵容包庇使得徐元庆求告无门,徐元庆被逼才亲手报父仇,这便是“守礼而行义”的行为;那司法官首先应当自责对赵师韫迫害徐父的恶行失察,更不应该将徐元庆处死(柳宗元在此仅是主张不杀,而并未主张赦为无罪)。


如果赵师韫杀死徐元庆之父并非出于私怨,而是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则“法其可仇乎?”如此便是公然抗法、犯上作乱的死罪,更不应该褒奖他。


        


三是礼法应通过正确解释得于统一。 陈子昂主张“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故应诛杀徐元庆以止“血亲复仇”之风。


柳宗元认为,这是陈子昂“惑于礼”。“礼”所指之报仇,应是处于“冤抑沉痛而号无告”的有冤难申之境地、不得已而为之,而非恣意“抵罪触法”、当处极刑的情形。


陈子昂只知主张“彼杀之,我乃杀之”,以杀戮止复仇却不论是非曲直,仅是“暴寡胁弱”而已,陈之观点违背经义甚远。《周礼》主张“凡杀人而义者”,就要告诫他们的子弟不要再报仇,如报仇则是死罪;有反过来再去杀人的,全国都将其视为仇人。如果这样,又怎会“亲亲相仇”无可禁止呢?《春秋公羊传》指出父亲不该被杀,儿子可以复仇;父亲有罪当诛,儿子报仇便是复私仇,此种复仇不能消除祸害。


因此,柳宗元认为按照上述原理来理解“礼”,便能决断好“两下相杀”的案件。他还认为,徐元庆为亲报仇、孝也,不惜一死、义也,其应该是一“达理闻道之人”,不会“以王法为敌仇”。如果将其处死,便是滥用刑罚、破坏礼义,明显不应作为“定法”交后世效仿。可见,欧阳修应是极其同情徐元庆。
基于上述原因,柳宗元也向朝廷提出,将他的建议附在法令后面,作为今后裁判的指导,不知这种形式的法律解读是属于“司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

经由陈子昂与柳宗元二人的分析可见,陈子昂类似于一位法实证主义者,对于法的理解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什么具有社会实效”,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无关。


法律既然已经规定杀人者偿命,又要防止“血亲复仇”无休无止、祸乱法纪,便应该坚决诛杀徐元庆。至于其为尽孝而复仇的问题,便留待道德层面考量,强调即使是道德所褒奖的行为也不能逾越现行法律的界线


而柳宗元更像是一位自然法学派的“拥趸”,认为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制定法必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基础主张“礼法相统一”。不过,他的推理判断方式明显带有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的影子,除适用法律外,还用《周礼》、《春秋公羊传》等儒家经义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且特别强调作案的动机与缘由。  

              

对于这两位文坛“大腕”在这起“礼法冲突”案件上的交锋,现在读来依然启迪智慧。笔者更倾向于柳宗元的观点——不能机械地将法律与道德相互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而应先查清“复仇”的原委:

       

徐元庆为父报仇而杀死一个公职人员、应当定罪,至于刑罚轻重或者应否适用死刑,需查证其父死于“私怨”还是死于“公法”,以此判定其主观恶性之大小,并结合自首情节等综合考量。

       

但是,陈子昂的观点便毫无道理嘛?恐怕未必!至少千年之后,其主张的法律观念依然有广泛的现实基础。否则,就不会有无休止的实证法学与自然法学之争,也不会有现实生活中那么多“情与法”难以厘清的疑难案件。


            

笔者由《驳复仇议》联想到近两天正在热炒的“辱母杀人案”——“孝子”“罪犯”的冲突案件。有的主张应该给“孝子”手刃辱母者的权利,有的提出被辱一方同样是巨额非法集资未还的违法者;有的认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适用无限防卫条款,有的倾向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无道理......


其实,笔者作为只瞟了一眼判决书而没有看案卷的“普通群众”,自问没有太多发言权。只是强烈感觉到,该案首先是事实证据之争,即凶案发生时是否存在现实的紧迫危险?包括警察当时是否在场?又有何作为?这是评判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关键。而在这一事实前提的确定,至少笔者自认为在没有详细审查证据之前,实难做出准确判断。至于事实确定之后的法律评价,也许仅是一个对照法条“照本宣科”的问题。

       

当然, “辱母杀人案”与千年以前“为父报仇案”案情不同、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裁判标准也不同,但同样应以查明的事实证据为前提

       

即使是沿袭“春秋决狱”思维的柳宗元,也知道要衡平“礼法冲突”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首先应查明徐元庆之父是死于“私怨”还是死于“公法”,再决定刑罚的裁量!单从这一份审慎的态度来看,今人就未必强于古人!

        

我们身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更应该具备静待全面客观掌握事实真相之后再依法评判是非对错的定力!特别是职业法律人更应有这份坚守!社会舆论场中无需承担责任后果的“口诛笔伐”,终究不能成为公平正义的基石!

    

许多众说纷纭的事情,或许本就应该“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应由司法裁断的纷争,何不多给司法留一些空间和时间!《驳复仇议》中的陈、柳双方观点,即使历经千年不也是难以分出绝对的对错,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往往也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具体裁量


    (本文图片来自互联网,著作权由原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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