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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北京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智慧检务助手  · 公众号  ·  · 2021-01-25 19:00

正文

北京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图片源于网络


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认罪认罚 网络共享传输


2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田某某从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雕公司”)离职前,利用该公司数据管理系统漏洞,从精雕科技服务器数据库下载文件共计162次,以网络共享传输的方式从个人办公电脑拷贝文件到公用电脑共计7万余次,后用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将所下载文件窃走,其中涉及非田某某参与设计文件3.3万余个。


被告人田某某到深圳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公司)工作后,以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的身份使用其窃取的北京精雕公司型号为JDLVG600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方案, 设计、生产出型号为B-600A-B设备并出售,给北京精雕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15万余元。


3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6月12日,北京精雕公司派员到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报案,称该公司原职工田某某 违规下载公司设计图纸 ,非法窃取该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7月30日,门头沟分局对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2018年8月,门头沟分局就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邀请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选派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赴广东、河北调取关键证据,并启动北京市专业同步辅助审查办案机制,及时借助外脑补强专业知识。


2019年1月22日,门头沟分局以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29日,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3月21日,门头沟分局以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准确定性,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检察官还通过自行侦查补充证据,并释法说理,促使田某某认罪认罚。7月1日,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7月18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田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4 指导意义




本案的权利人北京精雕公司是北京市百强民营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也是国内数控雕刻机床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本案中,权利人由于原内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导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排忧解难,对数据时代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技术信息的法律适用、权利人损失的认定等司法难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定制式”普法课等延伸检察职能,实现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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