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李志轩
李志轩,笔名吕游,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主要研究实施“旅游+金融+互联网+旅游商品+新能源客车+导游”等跨界商业模式。对旅游企业的“营改增”、新三板挂牌、IPO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新疆特别是喀什的文化旅游经济交流有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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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男子跟团游在酒店摔倒起诉旅行社投资人索赔被驳回

李志轩  · 公众号  ·  · 2018-05-03 02:30

正文

2018 5 2

来源:华商晨报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男子王某跟团到外地旅游,在酒店卫生间内摔倒。王某起诉旅行社两名投资人,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 万元。

近日, 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重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男子旅游时酒店内摔倒

起诉索赔 1 万元损失

2015 11 30 日,年近六旬的辽宁男子王某参加了由王某某和李某组织的外地旅游活动,并交纳旅游费 3200 元。王某某和李某为王某在内的 23 名游客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2015 12 3 日,王某某和李某安排包括王某在内的旅游团成员入住外地某商旅酒店,王某住在 1308 号房间,房间内置卫生间。

当晚,王某进入卫生间时摔倒。 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腕骨折,该医院在患处打石膏处理,此后王某继续随旅游团旅游,并于 2015 12 9 日结束行程返回辽宁。回到辽宁后,王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016 11 月,王某将王某某和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 万元。

王某称,他是穿着酒店提供的白色泡沫鞋进入洗手间时摔倒的 ,至今仍然是右手伸不直也攥不紧,右手腕仍然疼痛。

王某认为,旅行社对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的义务。对酒店存在的严重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没有向游客事先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没有采取防止危害行为发生的必要措施,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旅行社投资者称

男子摔倒应自己负责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某某和李某辩称, 王某是在酒店洗澡时自己摔倒的,当天行程都已经结束了,事发时是晚上休息时间。

王某是 18 周岁以上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他们不可能无时无刻监督游客的安全,在外地治疗的费用全由当地旅行社垫付,个人没有负担任何的医疗费用。因为上了意外险,回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通过保险公司全部报销。王某上个体医院看病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该去三级甲等医院治疗,因此去个人医院治疗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不同意赔偿。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不承担精神损失的赔偿。

经查,涉事旅行社于 2017 5 依法注销 ,其投资者为王某某和李某。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男子对损伤后果有一定责任

2017 2 月,法院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7 7 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 11 月末,法院公开开庭重审此案。

法院重审认为 ,王某参加王某某和李某组织的旅行团活动,并向其交纳了旅游费用,王某某和李某为其提供了相应旅游服务,双方虽未签订旅游合同,但形成了事实旅游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 本案中,王某在卫生间摔伤,王某某和李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警示、告知义务,且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所以王某对其损伤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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