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修订,对律师争议解决业务的影响余波尚在,另一边,对于
公司类的合同起草审查业务
的影响也不容小觑。
占据了律师群体绝大部分的
民商事律师
,其执业重心就在于公司类业务,而公司类合同的起草审查无疑又是其中的重点。
公司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合并协议、资产收购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托管协议、增资收购资产协议、股权投融资及股权激励等场景下的各类合同
,对于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极高。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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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公司法的整体框架下,做好合同的审查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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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站在委托人的角度,为其充分考虑当前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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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草一份既能满足委托人商业需求、又能规避商业风险的合同?
律师很难通过业务的积累提高这类合同业务的熟练度——说白了,对于如何明确这类合同的
要点、注意事项、适用类型
等,需要跟随有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深入、高效的学习,带你找到精进合同业务精进的“门把手”。
5月18/19日晚19:00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张海燕律师
,精讲新公司法框架下合同审查起草的20大难点及策略应对,助力你的合同审查起草体系迭代更新!
公司法对于合同审查起草的影响,首先就体现在对于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受信义务的强化
上。
在这一框架之下,律师
在审查、起草、修订公司及并购类合同
时,需要更加审慎地考虑
交易结构、交易实质是否会给委托人带来风险,是否会违反相关的受信义务
,这就要求律师格外关注
交易文件、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
等触及到委托人利益的,并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新法中一些涉及
“优先权”
的条款变化,也都会引发合同审查起草的变化,比如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置换协议、股权激励协议等涉及股权转让行为的合同
,以及
增资协议等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合同
。
比如,新法删去了股权对外转让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的规定,只保留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这些变化,关联的是
合同效力的变化
,以及
程序瑕疵风险的规避
,不容忽视。落地到合同实务中,如何应对?
比如审查涉及股权对外转让的合同时,就需要审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特别规定,以及特别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如章程无合法的特别规定,又该如何应对?当合同是关于股权内部转让时,在实操上又有何不同?
新法还在
第227条第1款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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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而,在有关外部增资的合同中,根据上述规定,
仅有增资决议、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都不足以对抗原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
那么,不参与增资的股东就需要出具
不享有或放弃优先认缴权的书面确认文件
,或者
均作为合同主体明示放弃优先认缴权
。内部增资时又有所不同,律师在审查起草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实务中,各种对合同审查起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不一而足,在7月1日公司法正式施行前,将合同业务作为执业重心的广大律师,有必要跟随资深律师进行梳理并学习应对之法。
5月18/19日晚19:00
,
张海燕律师
就将精讲上述难题,助力你的合同起草体系迭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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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股东出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学习详细的审查起草要点,增强处理这类合同的专业能力
通过深入学习,预防潜在的合同纠纷,为解决现有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和解决策略
一、新公司法关于公司主体的规定与合同主体条款审查起草
1.公司公示信息制度与合同主体条款的审查起草
2.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合同主体条款的审查起草
3.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与合同主体条款的审查起草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特定行为的规定与合同内容审查起草
1.公司决议制度与担保合同审查
2.公司决议制度与关联交易合同审查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合同审查
4.公司资本制度与对赌合同审查
5.公司合同程序与合并协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