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的11月11号,四川遂宁周先生不满一岁的女儿,被一颗从天而降的铁球砸中,最终不治身亡。当地警方对事发地整栋大楼的住户,进行逐一排查,但是始终都没有找到肇事者。这起“飞来横祸”到底该由谁负责,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的高空坠物纠纷,又该怎么解决呢?
一个月前的中午11点左右,周先生的妻子推着婴儿车,去附近的一家超市买尿不湿。周先生说,途径一栋居民楼下时,悲剧发生了。
周先生:临近中午,我老婆推车小孩在超市买了尿不湿,走过那个楼房时,有一个铁球突然就掉下来了。
周先生回忆,由于铁球下落的速度太快,他的妻子还没反应过来,球就砸在了躺在婴儿车里的女儿头上。
周先生:砸到了左脑壳,当时大哭了一声以后,就哭不出来了,就是像呻吟的感觉。
孩子被砸后,周先生的妻子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孩子被紧急送往了遂宁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医院的诊断结果表明,女婴颅内出血。周先生说,孩子送到医院还有意识,他们一度以为女儿的情况不要紧。
周先生:医院检查是内出血,左脑门有一个拳头大小的包。当时我们没有经历过,她没有经历过,马上送医院肯定能够抢救过来,没有想到这么严重的后果。送到医院的时候还有意识。
事发当晚的8点左右,周先生的女儿不幸离世,本来,一周后,孩子就该过周岁生日的。事发后,当地派出所到居民楼进行过逐一排查,周先生也多次到事发地附近寻找线索,希望能够找到铁球到底是从谁家掉下来的。但至今没有结果。
周先生:我老婆今天(12月10日)去补充点口供,现在没有进展,没有线索,没有消息。事后第二第三天找人去问,自己也去敲门,有些也不开门,我们都找光了,没有人承认。我们又没有权力,不能直接进去查啊。派出所说,有进展会进一步调查,有监控没有拍到。
周先生的代理律师李涛说,目前他们已经向公安机关建议,扩大排查的范围。
李涛:现在侦查的范围太少了,现在就是调查了7户人家。我们已经跟公安机关建议,不排除两边的单元也会发生这种情况,也应该纳入侦查范围。他们已经同意再次侦查。
本月6号,当地派出所也在网络上通报此事,通报中证实了周先生对事件经过的说法,并敦促涉事的责任人尽快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周先生的代理律师李涛称,如果最终找不到铁球的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李涛:因为,还没有结论找到明确的侵权人。我们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事发地上面的住户,对被受害人进行补偿。这个规定是一个补偿责任,不是赔偿责任,补偿是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使用的是公平的原则,每家都承担点。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但是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11年10月9日下午6时左右,湖南的一位谢女士路过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1楼萱萱餐馆门口时,不幸被该栋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谢女士随即被送至长沙市第八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等。经鉴定,谢女士颅脑损伤经开颅术后遗留脑软化灶,评定为8级伤残。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坠物纠纷案作出判决,由整栋楼的69名业主和湖南省天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受伤者谢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五一东村13栋的所有业主对楼顶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因此他们均对谢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11月14日,贵州省一位老太太回家途中被楼上掉落的一个酒瓶砸伤。家住一楼的朱老太和家人事后认为,砸伤人的红酒瓶应是楼上居民所扔,楼上的住户应该负责。但这栋总共四层高的居民楼内,二楼及以上的所有居民都否认酒瓶与自己有关。
事后,民警采取“推测法”,将该楼房的二、三楼的住户列为“肇事嫌疑对象”,并参照《侵权责任法》说服他们补偿老人千元医疗费。其中,嫌疑相对较大的二楼住户,承担其中的800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次坠物伤人事件,属‘难以具体侵权人’,因此需由楼内不能排除自身嫌疑住户承担。
2014年8月,张某过一栋四层楼房时,被楼上扔的一个酒瓶砸伤。张某遂报警,经警察查明该四层楼房在张某路过时从二楼至四楼住着李某、王某、赵某,除了王某确不在家外,无法查明是谁丢的酒瓶,张某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王某、赵某赔偿张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路过李某、王某、赵某的住处,被高空丢下的酒瓶砸伤,虽然无法查明是谁丢的酒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除了王某不在家,不可能是侵权人外,李某和赵某都有可能是侵权人,故李某和赵某应当补偿张某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和赵某限期补偿张某的相关损失。
2015年2月,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某小区的住户李某家卫生间冒污水,家具、家电和木地板遭到不同程度浸泡。后经管道疏通师傅判断,积水原因应该是卫生间主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反冒。经调查,当时楼上有人正常居住的分别是201、301、401和501号房。李某将楼上4住户及小区物业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此事是由于楼上各住户未能合理使用排污管道导致,楼上各住户均存在过错的可能性。因此,楼上其余各住户应共同承担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已尽到管理、维护的责任,且在事发后积极协助处理,避免了原告的财产受到更大的损失,其不需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4住户共同承担5600元的赔偿责任。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尽管这条规定在保护受害者权利的同时,也可能使无辜者受到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 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带孩子经过高楼的时候,你不要低头玩手机或者跟朋友聊天,最好先抬头看看,然后快速通过。
经过写字楼时不用太担心,因为办公室白领素质不会太低,高空抛物情况发生较少,你最应该警惕的是居民住宅楼,特别是没有安装防护栏的居民楼,路过时最好不要太靠近。
当你要经过一栋高楼前,先看看一楼的雨棚,如果雨棚上面有很多垃圾,说明楼上居民的素质不高,随时可能高空抛物,你还是绕道走吧。
为了保证出行安全,对于你需要经常出没的地方,平时应该多与保洁阿姨聊天,从她们那里掌握到哪些楼层哪些居民喜欢高空抛物,经过的时候你就可以有所防范。
如果迫不得已要经过楼下,最好带着孩子贴着墙根行走,因为高空坠物的运动轨迹会是一条抛物线,基本上不会违背物理学,专门沿着楼房的墙壁垂直滑下来只为了砸你脑袋。
记者:肖源
微信编辑:胡睿
资料来源:新闻晚高峰、湖南日报、贵阳晚报、潇湘晨报、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