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人在贵阳办了张银行卡,卡里的钱在几万公里外,被人刷卡取现了。连续5天,分10多次,取走了4.8万余元。他到银行要求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无奈下,他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
近日,贵阳云岩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银行卡被异地盗刷案件,作出了判决。
人在中国,银行卡却被在外国取现
大卫是美国人,2016年1月,他在贵阳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2016年9月20日,大卫查看借记卡收支明细时,感觉帐目有点不对。他仔细核对后,才发现9月16日至20日期间,连续5天,分10多次,他的银行卡在韩国的一台ATM机上被取现,共计4.85万余元。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上,卡里的钱却在几万公里外被人取走了。大卫怀疑,自己的借记卡被盗刷了。发现资金异常后,大卫立即向银行反映,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让大卫没想到的是,银行明确表示,这事并非银行责任,要大卫自行承担损失。
存款被盗刷,谁之责?
银行认为,借记卡内的钱被支取是事实,但属于正常储蓄业务。大卫声称9月16日开始发生了盗刷,连续5天,直到9月20日,大卫才提出异议。与此同时,大卫自己每天都在用此卡消费、收款等,不可能没有发现借记卡有异常。
根据银行的短信记录显示,大卫发生的每笔交易,都收到了银行的告知,银行履行了提示义务,大卫收交易提醒后并未作出反对。即使如大卫所称,他的借记卡是被盗取的,也与他未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有关,大卫应当自行承担因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
大卫认为,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也未曾对他人泄露过密码。消费地远在几万公里以外的地方,发生盗刷,应由银行担责。
协商无果,近日,大卫向贵阳云岩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自己损失。
法院认定,双方共担责
法院认为,大卫在银行申请办理了银行卡,并进行存款,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就应当确保银行卡内的存款安全。
大卫的出入境记录显示,2016年9月13日,之后一直未出境。同时,该借记卡的流水显示,9月17日至20日,大卫持该借记卡进行了消费,并在20日到银行要求更换新的借记卡。所以,2016年9月16日至20日期间,该借记卡在韩国发生的ATM不是大卫所为,也不是大卫持有的这张借记卡所产生的。因此,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行方未能保证其发行的借记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借记卡被复制并使用伪卡交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大卫的借记卡在9月16日至20日,连续5天发生伪卡交易,而银行均通过手机短信,提示大卫卡内余额变动。尤其是17日,在发生伪卡交易的同时,大卫自己也多次使用该借记卡进行消费、收款等。而伪卡交易和大卫自己的消费金额有着较大的差异,大卫应该能够发现自己的借记卡有异常消费,并完全能通过电话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避免之后的损失发生。而大卫却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所以,大卫应当对18日至20日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另外,鉴于该卡为凭密码交易方式,密码系由大卫本人设置,且仅为其掌握。案外人通过密码验证方式取现,大卫无证据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大卫应当自行承担30%的责任,银行承担70%的责任。
故判决,银行赔偿大卫人民币1.35万元。
法官说法
及时了解账户变动,避免损失
(贵阳云岩区法院邵泓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