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则遭到破坏,"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常态。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念的朱熹认为,"一夫一妻多妾"本质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在近代以前,官员和商人纳妾的情况是很广泛的,但对于妾的出身则有着相应的要求。
比如明代,朝廷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对于一个成年男子来说,他的正式妻子只有一位,即"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少数情况中,会多娶与正妻地位相等的妻子,则称为平妻。
除正妻以外,他可以拥有数量不等的妾,也称"偏房"、"侧室"、"庶妻",民间俗称"小老婆"、"细姨",比妾地位更低的则是宠婢。三者的地位依次降低,妻须明媒正娶,所生子嗣称为"嫡出",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
妾和婢女所生子嗣称为"庶出",地位较低,妾以较为简单的仪式所纳,所生的子嗣仍可能有资格继承家族遗产。婢女所生子嗣则属于私生子,甚至有时不被视为家庭成员。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
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
今天,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纳妾都是非法的,但事实上的纳妾(包二奶)的情况仍有。
来源: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