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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 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众号  · 基金  · 2017-06-05 20:30

正文

今天,证监会发布监管问答,明确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

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拓宽了创业创新企业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是推动创业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我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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