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鳳皇”与“老鳳祥”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2)”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与珠宝、首饰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发现有人注册“老鳯皇LAOPHOENI”商标并同样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获支持。“老鳯皇LAOPHOENI”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与老凤祥商标有明显区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无效宣告的裁定。
4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鳯皇LAOPHOENI”商标与老凤祥公司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李某军注册的“老鳳皇”商标(涉案商标)
2014年11月5日,李某军申请注册第15648160号“老鳯皇LAOPHOENI”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钟;手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2016年7月15日,老凤祥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老凤祥公司称,老凤祥历史悠久,在1995年2月28日申请注册第908276号“老鳯祥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2011年申请注册第10023562号“老鳯祥”商标(引证商标一),2012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第11779009号“老鳯祥”商标(引证商标二),上述三个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上。老凤祥公司经宣传和使用“老凤祥”及其系列商标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为老凤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品牌从而产生误认、误购。
凤祥公司注册的“老鳳祥”商标
老凤祥注册的“老鳳祥及图”商标
2017年11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15648160号“老鳯皇LAOPHOENI”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李某军认为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李某军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维持注册。而且诉争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市场中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再者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最后,经原告查询,第14类相关商品上包含大量含有“老凤”或“凤祥”二字的已获准注册商标,根据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其在被诉裁定中的意见。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通知老凤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