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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围堵”经营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5月底前完成排查

不良资产大事件  · 公众号  ·  · 2021-03-29 14:31

正文


近日,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三部门发文,将个人违规挪用经营贷购房的“围堵”扩围至全国所有区域的全部银行业机构。同时,杭州、湖州、西安等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包括开发贷款资金封闭管理、购地金额来源审查、预售资金监管等多方面,对房企资金管控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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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不良资产头条综合经济参考报、银保监官网


3月26日,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开展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具体包括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信贷需求审核;贷款期限、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联合惩戒。


房地产金融监管正在从个人端口和企业端口全面强化,业内人士表示,经营性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楼市,扰乱了房地产调控大局,且容易引发诸多风险;另一方面,房地产行业去杠杆持续进行,房企债务风险明显增加。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金融化的管控,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金融环境的稳定。


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已经有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内银行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进行了集中排查,并于日前通报了相关检查结果。


“经营性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楼市,扰乱了房地产调控大局,容易引发局部房地产市场过热;本应流向实体经济的金融资源被挤占,影响了宏观政策实施的效果。对企业和居民个人来说,用经营性贷款购买住房,推高了杠杆率、负债率,一旦房地产市场或政策发生较大变化,还可能导致债务危机。对银行而言,过分依靠房地产业来扩大规模、抢占份额,既存在政策风险也存在信用风险。”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分析称。


除了针对个人购房者的消费贷、经营贷外,房企资金监管进一步加码趋势明显。3月27日,浙江湖州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强化借款人资格和购房首付资金来源审查,严防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等违规用于购房。杭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显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西安则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


董希淼表示,对银行而言,贷款资金用途、流向的监控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借助监管科技手段,构建覆盖全行业的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系统,提升贷款用途监控的能力和效率。此次《通知》提出,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有助于提高借款人挪用贷款用途的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等。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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