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中,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的程序来处理。
案例1:《张海民、郭文雅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367号】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属于对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的程序来处理。张海民主张应当依照案外人异议之诉来审查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 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法院在本案复议程序中未进行公开听证,属于程序不当。
案例2:《李鸿涛、韩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80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安阳中院(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查明,2009年被告人杨健成立健翔公司,该公司成立后曾面向社会公开融资,并投资于东方玻璃钢厂项目、振动器厂项目。该刑事判决认定杨健以恒康公司名义实际吸收公众资金200495210元,涉及2816人次。但判决并未认定恒康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的200495210元中包括涉案的4000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6年12月9日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函,认为本案刑事判决书中判决没收杨健个人全部财产,该4000万元为杨健个人资产,应予全额追缴。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安阳中院刑事审判庭同意安阳市公安局的意见。2018年6月4日,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再次向安阳市检察院出具侦办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之规定,裴志刚用(恒信公司)处的4000万元为杨健在健翔公司期间的集资款,应予全部追缴;2010年10月至退缴到位期间产生的孳息应当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进行计算,如数追缴。安阳市检察院和安阳中院刑事审判庭同意安阳市公安局的意见。针对涉案的4000万元,公安机关先后出具了两份侦办意见,对4000万元的性质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认定。而河南高院在复议程序中并未对第二份侦办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实际上未查清该4000万元的性质。
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而河南高院在本案复议程序中未进行公开听证,属于程序不当。
综上,河南高院复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3. 若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提出异议,则公开听证并非异议复议案件审查的必经程序。
案例3:《黄梅兰、钟艺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108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申诉人主张法院冻结的部分股份并非被执行人钟学周的个人财产、属于申诉人合法财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本案中,生效刑事裁判已明确判决确定:追缴钟学周侵吞公款购买、非法持有的九佛电器66.7397%的股份,钟学周名下的九佛电器其余股份用于补齐追缴赃款及孳息的不足部分,如有剩余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此,
对钟学周名下九佛电器的股份,生效刑事裁判已作出明确处理,申诉人主张其中的25.7706%股份系申诉人合法财产而非应当执行的财物,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的相关判项内容提出异议,
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申诉人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珠海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对此不予审查,而后广东高院维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申诉人主张珠海中院、广东高院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可见,公开听证并非异议复议案件审查的必经程序。关于案件是否”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应当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本案申诉人主要是针对执行依据提出申诉,异议审查程序中是否进行听证,对其权利无实质影响,
珠海中院、广东高院依法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并无不当。
4. 刑事财产刑执行中,案外人所提异议,只有异议、复议程序,而无异议之诉程序。因此,实践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实体审查。
案例4:《郭玉乐、郭政伟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