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集中讨论标题里的后两个词。
关于前一个词,可以参考上篇:
作证 举报 告密(上):
观《闻香识女人》
一
举报,通常有所谓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之分,也有公开举报和私下举报之分。
公开举报的一个特点在于举报对象很快就知道自己被举报,而私下举报则举报对象要到调查到自己头上才晓得被举报,有时候甚至一辈子都不知道世间曾发生过自己被举报的事。
实名公开举报,今天网络上很常见。人们通常不怎么会鄙视这种事。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实名公开举报的行动者,责任很大。乱说话要承担后果。
匿名公开举报,接受度会低一些。因为匿名者乱说话可能不会承担什么后果。不会承担什么后果基本上也可以等同为举报实锤也没什么太大好处,即便有奖励也不知道奖给谁。
举报很有可能是个偏褒义的词,甚至就是褒义词。现在各种UGC平台(比如这个微信公号)都有所谓举报按钮。很多人点击举报按钮的时候,完全没有觉得自己在做一件什么羞耻的事。但其实,这类举报属于实名私下举报。
实名私下举报和匿名私下举报,都可以归为“告密”一类。因为私下带有“秘密”的感觉。秘密地去告知某人某机构他人有什么行动,应属于告密。
但在中文语境中,告密基本算一个贬义词,比较中性的,应该是告发。
比如,我发现我家对面邻居在贩毒,或者正在准备一桩抢劫案,我悄悄告诉公安局这件事(比如打个电话或去扔个信),无论匿名或实名,这种通常意义上可以被接受的行为,算是告发,而不是告密。
留一个题目给诸位思考。在刘强东案涉嫌性侵案中,向警方告知此事的,并非女方当事人,而是女方的一位男性朋友。请问,这位朋友的行为,是告发,还是告密?或者,你认为是既非告密又非告发的私下实名举报?
二
有一本蛮有意思的小书:《隔墙有耳:中国历史中的告密往事》
这本书收集了不少历史故事。不过也有一些作者个人的议论。
在这本书的最后,作者这样写道:
无论什么时代,除了道德与法律所要求的告密之外,所有的告密行为都是卑鄙的,都是小人所为。君子非不为,而是不想为。
在这段话里,有两点:
1、道德与法律所要求的告密是可以的。
2、除此之外,所有的——请注意这个100%——且无论何时,告密都是卑鄙的。
道德与法律所要求的告密是可以的——我以为,作者说的就是“告发”。
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作者这样的论断,有没有道理?在以下的探讨中,为行文方便,我抹去了告密的褒贬色彩,你也可以将我文中的告密等同于举报,或者告发。
三
《隔墙有耳》书中引晋人孙楚言:
建鼓,就是土鼓。尧的意思就是老百姓想和他说啥,就去敲敲土鼓。谤木,就是安在路边的一根木头。舜的意思就是老百姓想和他说啥,可以去写在木头上。
请注意,尧时代,老百姓要说啥,一是要跑尧前面,二是当面锣对面鼓地说,很难匿名。而舜时代,一是不用跑舜前面,谤木可不是只有一根。二是写在木头上这个行为,是完全可以匿名的。(今天天安门前的华表,就是谤木演变来的)
尧舜用这种方式来收集情报。在这些情报中,肯定有举报告发告密的内容。但当政者鼓励,还唯曰不足——不够啊不够。
从古至今,明君都有一条叫“体下情”,知道下情的方法之一当然就是要多听且兼听。但这种多听兼听的内容里,自然就肯定有属于举报性质的:那谁谁谁,做了什么什么什么。
如果真的就是别人做啥我都不能向上打报告,明君就没得做了。
明君要懂得收集信息,这是站在上位者角度讲的。那么,站在下位者角度,该不该做这类事呢?
四
在一桩告密行为中,有几点是需要审视的:
1、被告密者其行为的危害程度
2、被告密者被揭发后,所受到的惩罚
3、以及,受惩罚和ta被告密的行为的对比。比如杀人就要偿命,但偷个包子被告发也要被砍头,这就很不适当了
4、告密者自身有无好处
5、告密与被告密双方的关系,这个关系包括强弱关系、上下关系等
6、告密的内容本身是不是事实
《隔墙有耳》一书中,第一个例子就是崇侯虎这个被称为中国有信史以来告密第一人。崇侯虎告的是后世被千古传颂的周文王的密。站在后世角度看,姬昌是好人,纣王是大坏蛋,崇侯虎向纣王告密说姬昌有反贼行为,当然就是:助纣为虐。
可问题还有另外一种看法,《隔墙有耳》书里作者自己都这么写:
但对于国家而言,他还是有功的。也就是说,为了维护国家的统治,这种告密当然应该受到鼓励。
姬昌的行为对纣王的统治是很不利的,危害程度很大。崇侯虎去举报好像也没啥大问题。至于纣王是不是就真那么坏,这个事今天我们已经不晓得了。毕竟纣王无道也是后世人写出来的。
被告密者行为的危害程度,几乎决定了告密行为本身的合理性:你是不是站在正义的一方。
但“正义”两个字实在太复杂了,熊逸写过一本书,之所以我要提及这本书的原因在于:其实这本书的文字并不会晦涩,挺容易理解的。但这本书并没有结论。当作者抛了一个问题又一个问题(近乎于苏格拉底般的盘问)后还没答案,读起来是真够烧脑的。
五
告密者自身有无好处,也是作为吃瓜群众判断这个告密可耻不可耻的重要变量。
告密者所获利益越大,舆论对告密行为的接受度就越低。
利高者疑这四个字这里也适用,适用的原因在于:你告密行为的动机不纯。哪怕被告密的行为非常不义,但你不过是为了一己私利罢了。
这就是我
上一篇文章
里所提及的,当查理发现如果他告发了恶作剧者为谁,就可以得到被推荐上哈佛的好处,这个奖励反而会使得他不去告发。
你不是捍卫学校的颜面,你是为了上哈佛——在他告发之后,同学之间这么说,是极为正常的。这会导致他今后很难在学校里混下去。
而为了利益出卖朋友的这顶帽子有可能随着他进入哈佛都会一直带着——毕竟校长大张旗鼓地聚集全校师生到堂,要求他告发。虽然查理未必是这么计算的,但我帮他算算,怕是真的roi很低。
《隔墙有耳》写道:
告密是一条终南捷径,许多人用毕生精力才能到达的顶峰,在专制时代,你只需要告密就能登上去了。
这有很强烈的不公感,见利忘义不被接受也就很自然了。
六
告密者和被告密者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告密这个行为的合理性判断。
我公号一位读者在
这篇文章
里留了这样一个言:
有的举报的本质是背叛,有的举报的本质是提供调查线索。
张三和李四没有什么从属关系(比如邻居),这就算提供调查线索。
但如果张三是李四的下属,举报了李四的某些行为,这就有可能被视为“背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