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不服首例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全国首例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因提供的服务器被他人用来运营涉嫌侵权游戏,在接到权利人投诉通知后始终未采取适当措施,法院认定其侵犯了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赔偿原告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
针对这一判决,阿里云在“阿里云”公众号发表文章,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在文章中,阿里云承认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函阿里云,要求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而阿里云将保护用户数据隐私作为第一原则,拒绝了乐动卓越的要求。阿里云认为,这种选择是阿里云践行“捍卫用户数据隐私到底”的原则,无怨无悔。只有收到司法部门的正式裁决和通知,阿里云才会依照法律要求配合协助调查。
阿里云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呢?我们来看一看相关法律规定(敲黑板):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规定,当权利人能够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据、侵权证据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通知涉嫌侵权者;如果涉嫌侵权者认为未侵犯他人权利,可以提供不构成侵权的初步材料,并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