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原著较为权威的解读,邓布利多之所以让斯内普将他杀死系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邓布利多之前不小心带上了伏地魔的魂器,已经命不久矣(最多只能再活一年)
2、邓布利多当时是老魔杖的主人,他想要通过自己的死亡使得老魔杖的力量消亡,防止伏地魔得到老魔杖后力量增强(虽然这一点愿望并未达成……原因你懂的)。
3、邓布利多知道伏地魔强令马尔福来杀自己,对他来说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马尔福妈妈纳西莎的乞求下,斯内普立下牢不可破的誓言,承诺会保护德拉科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帮助他。最后斯内普按计划杀死了邓布利多,这个誓言达成。斯内普可以借此取得伏地魔的信任,同事也可以让马尔福免于因杀人而玷污灵魂。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犯罪嫌疑人斯内普对于其杀人行为系被害人邓布利多事先所托之辩解系真实可信的,从法益保护的角度而言,以邓布利多“时不久矣”的命换的最终扳倒“黑魔王”的机会,使得魔法世界免于遭受生灵涂炭之苦,似乎也是值得,但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吗?
在刑法理论的语境下,本案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认定,离不开对如下刑法概念的的探讨———被害人承诺(以下内容涉及专业术语,简版可以只看一句话概括部分)
被害人承诺的含义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一句话概括:我让你打的,打坏了算我的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1)承诺主体具有承诺能力
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中国学者大都认为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说承诺人应当能够明确认识到其承诺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等。承诺主体能力在刑法当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若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中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并在具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联系承诺人所处分的具体法益加以确定。这样,一方面既可以保障承诺人的自由支配权和处分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承诺人的权益免受他人非法侵害。
一句话概括:我知道我承诺的是啥
(2)承诺系被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基于欺骗、胁迫、利诱等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由于承诺是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所以不能有任何意思瑕疵。有学者认为承诺的意思只要现实存在即可,不要求以某种方式表示出来,这就是意思方向说。而意思表示说则认为只有承诺表现于外部时,基于承诺的行为才能正当化。笔者赞同意思表示说,因为如果承诺存在于人的内心,不通过某种方式表示出来的话,是很难认定承诺存在的。因此,承诺的意思必须通过语言、行动等方式向行为人表示出来。这里的表示,除了明示以外,还包括默示。如当被害人看到有人要损坏其物品时,能够实施却不实施阻止行为,就是在以一种有说明力的行为显示他的承诺。
一句话概括:我的承诺是真的。
(3)时间要件:承诺产生发生在实行行为之前
各国刑法学者一般认为,被害人的有效承诺只能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者行为发生时做出,事后做出的承诺不能以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而排除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前所做出的承诺必须在行为时还没有被撤销,承诺方为有效。事后承诺原则上不能阻却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这主要是因为事后承诺不能改变犯罪事实本身,同时国家的刑罚权是属于公权力的范畴,不能如民法一般引入意思自治,不能被当事人的意思所左右,被害人无权对公权作出处分。
一句话概括:承诺完了你才能动手
(4)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
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承诺要有明确的认识,对被害人权益的损害应当在承诺的范围内进行,对于超出承诺范围造成的损害,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这是因为超出承诺范围的损害与未予承诺的损害一样,完全是行为人单方面作出的加害行为,对此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应当与被害人承诺的内容一致,如果被害人对损害的程度、手段等有要求的,损害行为则必须满足这些要求,这也是对被害人本人意志自由的充分尊重。
一句话概括:我承诺让你打左脸你不能打右脸,虽然它们都是我的脸。
(5)承诺仅对部分个人法益有效
被害人承诺只能对其有自我决定权的法益作出,即被害人只能对其有处分权的事项作出承诺。如果承诺人对其不具有处分权的事项进行承诺,则是无效的承诺。按照刑法理论,刑法法益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的法益。超个人的法益还可细分为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都是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个人没有处分权。因此,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仅限于自己可以支配和处分的个人法益,同时不得侵犯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生命是人最重要的法益,刑法对其采用绝对保护原则,剥夺他人生命或者严重威胁他人生命的行为都被认为是犯罪。生命不是自己可以随意处分的利益,深层原因是,生命是个人的基础,而个人是国家的一员,故个人生命对国家也是重要的利益。生命法益不属于被害人可以承诺的对象,因此,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行为仍然构成犯罪,但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害人承诺这个因素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一句话概括:有些事我承诺也没用!
回到本案,邓布利多对被斯内普剥夺个人生命的承诺符合了承诺的主体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承诺发生在斯内普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且斯内普实施的行为内容与邓布利多承诺的内容完全一致。But 就因为该承诺的内容属于老邓个人的生命法益,它排除在被害人得意承诺受损的利益范围之外。So,斯内普大人因此还是需要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but可以成为减轻斯内普大人刑事责任的原因。
总结:被害人承诺可以成为行为人的违法性阻却事由,but需要注意承诺的范围仅限于较为轻微的个人法益(如轻伤及以下的故意伤害)等,超过范围的承诺无效,但行为人可以据此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减轻处罚。